东营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项目修订版_国土局行政审批机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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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许可内容

核发、变更、延续、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修订)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同一区域只能有一次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采矿许可:

1、先履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

2、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一致;

3、矿山生产规模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

4、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合理;

5、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合理;

6、申请人具备必要的资质。

(二)变更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先履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

(三)延续登记:

采矿权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延续登记矿山须有必要的保有储量。

(四)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五、申请材料

(一)采矿登记: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五份;12、矿区范围图五份;

3、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五份;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份;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一份;

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五份;

7、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五份;

8、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五份;

9、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五份;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五份;

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份;

4、矿山概况说明五份;

5、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五份;

6、有关协议和合同五份;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原采矿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五份;

8、变更矿山范围(扩界)、主要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矿山以及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新建矿山还应提交:

(1)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五份;

(2)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一份;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五份;

(4)变更范围(扩界)和主要开采矿种的需要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一份;

(5)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延续采矿登记。

(三)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五份;

2、矿山概况说明五份;

3、下一级地质矿产部门对矿山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五份;

4、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五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原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五份。

(四)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五份;

2、闭坑报告或者停办申请报告五份;

3、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五份;

4、闭坑或者停办矿山的批准文件五份。

六、申请表格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到垦利县国土资源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垦利县国土资源局

八、决定机关

垦利县国土资源局、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或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九、许可程序

(一)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登记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复核;2

(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或报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4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1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部门承诺:2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中型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为10年。

十二、收费

(一)登记费: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证、中型矿山300元/证、小型矿山200元/证;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100元。依据:鲁价涉字〔1992〕324号文件

(二)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年?平方公里。依据:鲁价费发〔1998〕141号文件

(三)采矿权价款:以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依据:财综字〔1999〕74号文件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销售收入,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1%;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陶瓷土、耐火粘土、其他粘土2%;地热3%;矿泉水4%;岩盐、天然卤水0.5%。依据: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

十三、审验

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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