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_学院教师道德行为规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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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弘扬我校“特立西南、学行天下”的办学精神,加强学风建设和规范化教育,培育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传统, 提高研究生思想素质水平和学术研究质量,完善研究生评估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科技部《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各类研究生以及涉及到参与指导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教师。

第三条 学术道德基本要求及相关责任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与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二)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著作、论文、设计、报告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

(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包括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无论是何种载体(纸质或电子版),是否已发表,都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

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注重学术创新、坚持严谨治学,诚实守信、严以律己,弘扬团结协作精神,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四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已有;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二)伪造、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编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夸大成果价值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五)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六)未经允许私自盗用、泄露、传播或贩卖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受理、鉴定与申诉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道德与纪律监督工作,研究生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三)学术道德违规鉴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鉴定过程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得出调查结果之前不受损害。

(四)鉴定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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