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同制用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_医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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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聘用合同工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的管理,保障医院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用工科室必须认真做好合同工的考勤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制。

二、休假

合同工享受按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法定节日等假期与我院在编职工相同的带薪休假待遇。用工科室要从大局出发,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情况需要,合理安排合同工的休假或及时安排调休。

三、请假

1.事假。合同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必须由本人提前写好请假条(包括请假事由、起止时间),不能打电话或找人代请事假,经用工科室负责人或主管职能科室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而私自休事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病假。合同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休病(伤)假应由我院对口专业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并提供门诊(住院)病历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经门诊部核实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恶意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而骗取证明休病假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3.审批。请事(病)假一天以内,由用工科室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主管职能科室批准;三天以上由医院分管领导批准。

4.奖惩。事(病)假依据本人当月平均日工资标准按休假实际天数扣发工资,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我院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年内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不参与用工科室当年年底月份的绩效工资分配,并不再享受其它公休假待遇。

四、旷工

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重病急诊、突发事故除外,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或超出规定假期、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均为旷工,按自动退职论处,由用工科室提出辞退意见,经主管职能科室及分管领导签字,报人事政工科予以辞退。

五、解聘

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故旷工1天;或事假连续超过7天(或年内累计超过14天);或法定休假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上班者;或小病大养,超过医疗期仍不能从事原工种者。

六、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相关事宜由人事政工科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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