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重点_行政处罚法重点法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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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处罚基本原理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含义和要求:(1)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依法设立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规范性文件。(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单位(3)程序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如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所谓公正,是指公平公正,没有偏私。①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应该给予何种处罚,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使主观想象或者臆测的;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的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对所有的违法行为平等的追究责任,不得畸轻畸重,对同样的情节,都要做出同等处罚,做到不偏不倚;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过罚相当,坐到处罚包括设定处罚都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2)所谓公开,就是指不加隐蔽。①处罚依据必须是公开的,不能依据内部文件实施处罚;②处罚程序公开 即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过程必须公开;③行为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必须公开进行;④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钱,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基本含义和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保证其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包括做出处罚前的陈述权、申辩权,处罚作出后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否则,就不应对其予以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分类:按客体分类:申戒罚: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处罚与教育原则

财产罚: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能力罚:也称行为罚、资格罚,是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人身罚: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1.警告(申诫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2.罚款(财产罚):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依法剥夺行为人财产的一种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对象:①违法所得②违禁物品③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④相关物品4.责令停产停业(能力罚):行政机关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能力,由此达到惩戒相对人的目的的一种处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及有关证照(能力罚):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能力,由此达到惩戒相对人的一种处罚;6.行政拘留(人身罚):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指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规章和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设定警告和小额的罚款。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其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②地方性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5.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但可以在上一层法律规范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做出具体规定、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四、行政处罚的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一般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特殊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相对集中主体(城管)

2.可以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任何个人都不能作为授权主体。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②国务院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权力:可以授权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可以授予任何权力,被授出的应是共有权力而不是专有权力,共有权力是数个机关可以共享的,具有可转让性,而专有权力只能归某一特定机关,具有专一性和不可转让性。方式:授权应以公开,规范化的方式进行。授权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进行,其他形式授权无效。

五、受委托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并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3.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4.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六、行政处罚的管辖

指享有国家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处罚行政违法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管辖权是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是确定行政管辖权的前提。

七、法律、法规确定行政处罚等管辖的标准:

1.按政府所属部门来确定;2.按违法行为的性质来确定;3.按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确定;4.按违法行为发生阶段来确定;5.按法律依据来确定;

八、行政管辖的分支

1.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直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上的分工不同分为①只能专属管辖②职能交叉管辖。2.根据适用范围和经常性的不同:①一般管辖:地域管辖、职权管辖、级别管辖 ②特殊管辖:转移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3.根据确定方式不同:①法定管辖,法律直接确定的;②非法定管辖,在特殊情况下由指定或者转移等方式确定的管辖。4.确定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①效率原则:行政处罚管辖的确定应当便于行政机关及时迅速查处行政违法案件。②适应行政处罚机关职权范围和案件性质的原则:管辖的分工应考虑各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即行政违法行为一般由履行最相近业务的职能部门予以处罚,这是行政处罚管辖趋于规范化、专业化的要求。(在先原则,优先归属原则)③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除一般性原则规定外,还需要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及时适应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防止发生管辖重复或出项管辖空白。

九、地域管辖(区域管辖)

1.指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在格子管辖区域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是同级同类行政处罚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

2.分类:(1)一般地域管辖:以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标准而确定的地域管辖,即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准备地,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结果地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符合效率原则:①便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搜集和查对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迅速、正确处理案件,及时回复行政管理支付,实现行政处罚的高效化;②便于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违法分子,便于违法当事人和证人以及其他人员参加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便于公民旁听,能够更好地得到群众的配合和支持,也便于更好地结合现场开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③有利于尽可能减少调查取证业绩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成本。

(2)特殊地域管辖: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违法行为发现地执法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人住所地执法机关管辖

※①当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地不同是,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执法机关管辖。②当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发现地不在同一地区,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人所住地不在同一区域时,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

十、职权管辖(公务主管、部门管辖)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不同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各自的职权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是根据各自主管的专业范围划分的

十一、级别管辖:指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

确定标准:a、实施行政处罚在本辖区,本领域的影响程度 b.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程度c.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d.处罚对象的身份、地位

十二、转移管辖(上下双向):是指行政处罚管辖权在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转移,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变动,即包括管辖权从上级行政机关转移到下级行政机关,也包括下级转移到上级。

分类:提取管辖、报送管辖、下放管辖

十三、移送管辖(职权管辖的保障):是指无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已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例。移送应遵循的条件:a.移送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案件 b.案件依法不属于移送机关管辖,即移送机关对本案件不具有管辖权c.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是依法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管辖与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区别:a.《》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所管辖的案件已经构成犯罪,从而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 c.如果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属于移送管辖;如果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则属于案件移送,不构成移送管辖

十四、指定管辖:①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管辖;②前提:存在行政处罚管辖争议;③管辖冲突:积极地管辖冲突和消极的管辖冲突

十五、共同管辖(合并管辖):①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违法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都有行政处罚管辖权。②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具有处罚管辖权时,(如何确定管辖权):a.采取先行立案规则b.采取协商管辖规则c.采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规则

十六、集中管辖:指在一些跨部门的管辖领域,或者同一领域有多个部门管理时,确定一个行政主体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十七、行政处罚的适用:1.指行政机关在认定行为人违法基础上,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将行政法律规范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2.适用规则:(1)过罚相适应原则(2)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行为规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规则(5)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处罚规则(6)时效规则

十八、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1.一般情况(过罚相适应):①查清违法行为的事实②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③分析违法行为的情节④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

2.从轻,减轻行政处罚:(1)从轻处罚:在法定处罚限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2)减轻处罚:是指低于法定处罚限度选择较轻的行政处罚。(3)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处罚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3.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1)不予处罚:是指某一行为不完全具备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或者形式上虽然具备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存在法定事由而免除该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不给予行政处罚。以下三种情况不予行政处罚: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不予处罚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关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2)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由于行政机关的责任造成的违法行为,也因当做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2)免予处罚:是指某一行为满足了行政违法行为,本应给予行政处罚,但基于法定事由或者立法的特殊考虑,而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身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违法,只是被免除责任而不进行处罚,我国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行政违法行为免予处罚)①《》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能处罚。③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九、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1.从重处罚:在法定行政处罚限度类选择较重的处罚。注意:①必须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选择处罚 ②比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适用的处罚要相对重。有以下情形,从重处罚:①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②妨碍或者逃避执法人员检查或故意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有关材料的③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④胁迫、诱导、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⑤组织、策划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⑥屡教不改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加重处罚:高于法定处罚限度选择更重的行政处罚(加重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否则不得加重处罚,同时高于法定处罚限度加重处罚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案例分析)

1.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要素:步骤,方式,期限 2.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效率原则(针对执法),民主原则(立法)公正原则(司法)3.决定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查明事实 这是决定行政处罚的首要前提。具体包括:1.是否存在违法行为2.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3.什么时间实施4.什么地点实施5.行为的具体情况,过程等。6.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简易程序适用的特点:程序简单 运作灵活 时限较短暂 适用范围较狭窄 方式为当场处罚 5.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满足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须有法定依据。

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6、简易程序的基本步骤:

1、出示证件。

2、制作现场笔录。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备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一般程序的内容:

(一)立案

立案所具备的条件: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3、在法定追诉期限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违法案件的来源:

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自行发现。

2、受害人的控告。

3、公民或者组织检举揭发。

4、有关机关的移交、指定或转办。

5、违法当事人的主动交代。立案的程序包括:受理 呈报 立案决定 交办

(二)调查取证

一、取证程序 可以作为证据的有: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二、调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检查程序 特点:

1、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2、具有特定性。

3、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范围、方法和程序进行。

4、检查方法具有多样性。

四、证据保全程序 适用条件是证据可能蔑视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无论是采取查分扣押措施还是返还,都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7日内作出。

(三)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要件:

1、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有处罚机关盖章的书面处罚决定书。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未经送达,不算最终成立,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行者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单独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的类型:

1、决定行政处罚。

2、决定不予处罚。

3、决定不得给予处罚。

4、决定移交司法机关。

(三)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取得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特点1.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处罚的独立程序,而是一般程序的组成部分和重要阶段。2.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有限性。3.听证程序主体由三方组成(听证主持人,调查人员,当事人)4.听证程序当事人申请才能适用,且当事人不承担费用。5.告知当事人。听证的程序

㈠ 听证前的的准备①当事人的申请

申请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②执法人员提出指控书和有关资料③听证的通知

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④指定听证主持人

从并非本案调查人员且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中指定听证主持人。⑤公告

㈡听证的进行 ①听证开始 ②听证调查 ③辩论 ④当事人最后陈述

㈢ 听证笔录

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或或盖章即可生效。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当场收缴 1.适用范围:(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2)如果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特别程序:(1)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2)当场收缴罚款后的款项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自2日内交至指定的银行。3.暂缓或分期缴纳:《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1.适用条件(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2)执行由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权的组织实施。(3)强制执行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进行。2.强制执行措施(1)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1)告诫(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2)决定。在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3)实施:出示执行根据;表明身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制作执行笔录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1)催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2)申请。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一定期限限制,一般以3个月为宜。(3)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不予受理。(4)审查。实质审查;形式审查(5)执行。

三、罚没财物的处理

1.关于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法应当给予以销毁的物品除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关于罚款等的上缴: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行政处罚法》规定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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