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春华路东风路银海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_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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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春华路(东风路-银海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春华路(东风路-银海大道)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南宁市春华路(东风路-银海大道)项目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土地级别分别为:住宅四级、工业四级、商业五级。

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11.78亩;被征收房屋面积约1.8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0.38万平方米;非住宅1.50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9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玉洞大道3号;

华阳街一里:40、42、44、47、49、51、53号; 契证2003子第1271号;

良庆区金象四区:1514、1517号地块上的房屋。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或分类)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货币补偿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或者选择按照建筑面积1:1.3调换,也可选

(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臵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先选房;同时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征收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在位于五象新区玉洞村回建安臵小区B地块的商品房,按以购代建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具体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臵等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6.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如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7.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过世的,对持有公证处的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给予继承人办理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手续。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铺面用房、旅馆餐馆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杂物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确需产权调换的应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按认定结果处理。

4.不规则建设的私人自建房屋按用地手续记载面积给予认定补偿;私人自建房屋二楼以上按外挑1.5米以内(含1.5米)的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5.屋顶结构净高在南2.10m及以上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补偿,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补偿,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7年12月3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

途的时间视为2007年12月31日后。

十、关于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2007年12月3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与原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

2007年12月3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十一、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二、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10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 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四)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给予500 元配合奖励。

(五)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六)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得以下奖励:

1.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

2.手续不全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3.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本项目分户估价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

3.住宅房屋搬迁误工费每户1000元/次(按2次支付)。4.住宅、非住宅房屋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或按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或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5.住宅、非住宅房屋宽带迁移费按260元/户或按实际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或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补偿;自费安装的一户一表按500元/表补偿;三相电源安装费按供电部门规定收费或按评估价格的标准补偿。

6.住宅、非住宅房屋空调迁移:窗式、壁挂式350元/台;柜式400元/台。

7.电(燃气)热水器、电视、吊扇等二次拆装费:200元(含拆、装)。

8.住宅、非住宅房屋所有权办证(不动产权证书)办证补助费:300元/证。

9.住宅、非住宅房屋土地所有权办证补助费:400元/证。(二)房屋临时安臵补助费

1.住宅四级20元/平方米、办公房屋临时安臵补助费20元/平方米〃月,其他用房临时安臵补助费6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

2.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臵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3.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的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

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十六、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

根据《关于公布2014年南宁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他价格的通知》(南房„2015‟968号)规定,对构筑物及附属物给予以下补偿:

(一)围墙补偿

1.煤渣墙每平方米按67元补偿。

2.红砖、青砖墙(12墙)每平方米按90元补偿。3.红砖、青砖墙(24墙)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4.片石墙每立方米按230元补偿。

(二)地面的补偿

1.混凝土地面10cm厚按每平米37元补偿。2.混凝土地面10-20cm厚按每平米37-74元补偿。3.混凝土地面20-30cm厚按每平米74-110元补偿。4.钢筋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每平米117元补偿。

(三)水池、水井、水塔、排水沟、花池、大门等其他附属物,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十七、税费减免

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或者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免缴房屋契税。

十八、被征收人子女入学

被征收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因房屋被征收需要转学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年内,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被征收人(包括子女)的户籍信息和被征收人的家庭实际住址并出具相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房屋被征收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

十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二十、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十一、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对手续不全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

二十五、超出本方案补偿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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