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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国强合同诈骗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杨文耀(系广东浮夸制作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马国强家属委托,作为被告人马国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本案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证据及参与庭审,我认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我依法为其作无罪辩护,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被告人马国强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
1、2003年10月启始,马国强就从鹤山十数间服装厂进货,在巴州市丽秀区销售。进货销售总额高达800000元,截止2005年1月1日只有127739.5元的剩余货物未与厂家结清。公诉人在起诉状中,只是截取了2004年7月—12月马国强未归还厂家的货款127000多元的事实,纵观整个交易过程(2003年—2005年),马国强代销(含部分购销)厂家货物已结清货款为80%,未结清的货款只占20%。这与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支付少量预付款或货款骗取大量货物或货款完全不相符。
2、案件中,有马国强租房合同、借款偿债之借条、支付工人工资账单、为清结厂家货款出售福利房的售房合同,以及临到2004年12月31日还将未出售的货物分批退还厂家的证据。
根据以上马国强的行为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可以推导出马国强没有诈骗的货物或货款的主观故意,其关门逃逸的行为只是躲债而非诈骗。
二、其次,在客观上被告人马国强并未实施合同诈骗罪行为;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本案中,马国强从2003年开9月开始开档经营童装的厂家合作,一直和厂家保持较好的合作关系,大部分的合同都履行了。
但是后来因生意不好,档租又增高,到了2005年1月4日在确实无办法维持的情况下被迫送档,直至2005年1月1日有127000多元没有偿还给厂家。但在送档之前,已将各间厂卖剩的货全部退回厂家。(有单据可查),所欠的货款也尽力去按各厂家去结数和汇款(有单据可查),只有部分的厂家和部分款暂时无力即日偿还,有的已全部结清。如“富裕达”、“富丽”等厂。所以马国强
没实施合同欺诈的行为,对于没有偿还的货款并不是马国强不归还,只是没有能力偿还。
三、本案实质上马国强拖欠货款是与各厂家之间的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本案中,被告人既没有主观上的合同诈骗的故意,也没有客观上实施诈骗的行为,那么可以推导出马国强结业逃逸的行为,只为逃避所欠债款,并非实施合同诈骗的具体行为。所以认定本案马国强拖欠货款是与各厂家之间的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马国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与各厂家所欠下的127000多元实质是经济纠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之规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国强宣告无罪,并判决给予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杨文耀
200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