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_反洗钱风险评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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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有效开展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评估工作,实现人民银行和反洗钱机构双方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机构是指大连地区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本办法对大连市反洗钱机构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四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及反洗钱监管要求的变化,制定并调整风险评估指标。

第五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洗钱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反洗钱机构自评估和人民银行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 风险评估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与确认、风险评估与评级、分类差别监管、档案管理四个方面。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确认

第七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洗钱风险评估工作需收集的信息包括与《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试行)》(详见附件2)中评估指标、评估标准、主要评估点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反洗钱机构需报送的信息资料及报送时限:

(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计划,报送时限分别为每年12月10日前和大连市年度反洗钱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专题会议记录,对反洗钱工作总结、计划、内部监督检查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告等重要文件的签署意见等,以及其它能反映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有效实施领导的书面资料,报送时限为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三)机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法人机构的高管和控股股东等情况及其变更情况,报送时限为监管机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四)本部反洗钱工作机构、岗位及人员的设置、职责和变更情况,报送时限为确定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

(五)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时限为制定或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六)自行开展的反洗钱培训工作记录、图片等资料,报送时限为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

(七)反洗钱人员参加人民银行网络培训测试情况,报送时限为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

(八)年度反洗钱宣传工作方案、集中宣传月相关资料及总结报告、年度反洗钱宣传工作总结,报送时限分别为每年的3月1日前、6月10日前、11月30日前;

(九)反洗钱调查资料和相应分析报告,按调查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报送;

(十)对风险业务、产品和支付工具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时限为制定或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一)新推出的业务、产品、创新型交易工具和相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报送时限为推出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二)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自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及内外部监督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报告,报送时限为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三)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使用手册(包括基本功能、操作流程、权限设置、应急措施等)及其更新情况,报送时限为系统使用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

(十四)发生或上报公安部门的洗钱案件或其他金融案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十五)协助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件协查情况,报送时限为协查后10个工作日;

(十六)反洗钱政策法规要求报送的信息资料;(十七)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

上述信息资料如迟报,将扣减相应评估指标一半分值;超过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报送的,视同未报,将扣减相应评估指标全部分值。

第九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以《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见附1)形式要求反洗钱机构补充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反洗钱机构自评估报告应按照评估指标逐项评估,自评估报告要客观、详实、准确、全面,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银行大连中支。

第十一条 反洗钱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类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信息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可通过媒体报道、信息公告等渠道收集反洗钱机构其它与洗钱风险评估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可通过询问、现场巡访、约见会谈、现场检查等方式收集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相关信息,或对反洗钱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核对和核实。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评级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根据收集确认的信息,对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实时、动态地分析、评估、预警。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按年度汇总洗钱风险评估信息,在反洗钱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对各项评估指标逐一评估打分,得出各反洗钱机构年度洗钱风险评估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年度洗钱风险评估结果检验各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划分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为正常、关注、高度关注、预警四个级别。

第十八条 各反洗钱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洗钱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反洗钱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有重大风险隐患,足以导致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直接将相应反洗钱机构的风险评估等级降为预警级。重大风险事件或隐患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型:

(一)发生洗钱案件且未主动报送该案件可疑交易或线索;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三)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案件揭示、监管部门认定、媒体披露等经确认反映机构风险防范工作存在严重缺陷;

(五)对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不配合;

(六)拒绝报送相关风险评估所需信息资料;

(七)报送的风险评估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八)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分类差别监管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根据各反洗钱机构的洗钱风险等级,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根据各反洗钱机构上年度风险等级情况,确定本年度拟采取的分类差别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正常级的反洗钱机构为勤勉尽责的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其以日常监管为主,原则上次年度不对该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关注级的反洗钱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通过询问、现场巡访、约见谈话等方式(相关文书见附

2、附

3、附

4、附5)进行风险提示,指出机构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其加以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对高度关注级的反洗钱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通过现场巡访、约见高管谈话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指出机构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 对预警级的反洗钱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对存在违规问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还需对该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对年度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情况进行全辖通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按机构建立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档案,对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中收集的信息以及监管记录予以保存。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人员对收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当年成立且经营期不满半年的反洗钱机构,不纳入当年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范围。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遵照反洗钱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起实施。附1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

根据反洗钱监管工作需要,请你单位将下列资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

一、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

特此通知。

(签章)

年 月 日附2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质询通知书

对于以下所列事项,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回复。

询问事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年 月 日附3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巡访通知书

为了,我行将派 同志于

****年**月**日前往你单位,了解以下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年 月 日 附4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巡访工作记录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巡访人:

姓 名: 职务:

姓 名: 职务:

被巡访机构:

参与人员:

内 容:

事实与评价:

发现的问题:

被巡访机构意见及签章: 附5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约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根据反洗钱监管工作需要,兹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我行 约见你单位 同志(先生/女士)就 等事项谈话,请准时赴约会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请提前书面说明。

特此通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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