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_用行政诉讼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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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期末作业

1.结合实际,论述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1)法治理论。与人权理论并行、且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人权提供规范性原则的是法治理论。法治是一个其内涵在历史上不断衍变的概念,而且,不同国家或地区甚至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学者,对法治具体内涵的概括也有差异。但是,古希腊先贤亚里斯多德所提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还是得到普遍的认同:

(2)人权理论。人权,虽然是一个舶来于西方世界的概念,但这丝毫不影响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各种制度普遍追求的理想所具有的吸引力。同样来自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确实曾经对早期自诩弘扬人权的资本主义制度如何导致人的异化进行过批评,可其目标也是希望实现人的真正解放。

(3)权力分立与制衡,并不是为了分工而分工、为了制衡而制衡,其实际上是人权保障、法治实现的前提之一。可以设想,在行政法层面上,没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没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又何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尽可能少地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何以保证受到违法行政侵权的个人和组织获得充分的救济。我国宪法在规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机关的权限时,实际上就隐含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理念。行政诉讼制度则是将此理念进一步具体化,这也可以从行政诉讼法第1条所谓“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之立法宗旨窥知。

2.请你评价一下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行政争议的范围,它又称为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就人民法院而言,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就行政机关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将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的不足:

第一,受案标准不适当。受案标准是行政诉讼案件能否被受理的判断依据。受案标准决定着受案范围,不同的受案标准划定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一个较高的受案标准对应的是一个相对狭小的受案范围,相反一个较为宽泛的受案标准对应的就是一个相对宽广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解释》第4条对此解释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丧失了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这样做的弊端也很明显。

第二,立法体例混乱。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问题学界有三种说法。第一种是列举式,列举式又分为肯定列举式和否定列举式。肯定列举式是从立法上采用正面肯定方式明确列举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否定列举式是从反面排除行政相对人不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列举式的优点在于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明确,用以指导审判实践的实用性非常强。然而由于成文法固有的不周延性,也使得列举式的缺点非常明显,即该方式不能穷尽所有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第三,可诉行政行为范围过窄。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定义,而《若干解释》也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政治权利、劳动权和文化权等对公民而言与人身权、财产权同等重要,离开这些权利,公民的生存与全面发展就会面临巨大的威胁。

3.请你写一篇关于本班本次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专业陆相继学习了《政治学》、《法学概论》、《法理原学》、《宪法》、《经济法》﹑《民法总论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上两个星期,我们09级思想政治教育全体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举办模拟法庭。这也算是我们进入大学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北京科技大学拒发田勇毕业证一

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

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我将在这一片属于我们的天空中挥洒辛勤的汗水,为校园明天绘出一幅美好的蓝图。我相信校园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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