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制_城中村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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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城中村”改居改制(试点)
实 施 方 案
(讨论稿)
为适应我区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理顺“城中村”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保持原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区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妥善解决“城中村”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适应新形式的基层组织构架和经济运行模式,探索出“城中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改革、保持稳定、加快发展的新路子。
二、范围和对象
实施改居改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二是村集体土地大部分被征用;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定数额的集体净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四是村集体经济有较为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五是大多数干部群众有改制的愿望和要求。
改居改制的重点为新春街道办事处及跃进乡所辖的8个“城中村”,本着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试点村启动时间从此方案下发之日开始。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城中村”的改居改制工作。
三、目标与任务
1、实现集体资产构成股份化。以行政村为单位,将村集体资产中除剩余土地之外的集体净资产,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量化到每个村民,以股权形式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占份额。
2、实现集体经济运营管理企业化。在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占份额的基础上,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独立的法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章程,依法进行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3、实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益化。改居改制村完成公司制改造后,对股民所持股份遵循同股、同利、同权、同责的原则,按股分配公司盈余。
4、实现集体经济运营监督约束法制化。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管理运行机制科学、规范。
5、实现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城市化。坚持政企、政资分开。改居改制后的村,经营管理职能由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负责。
四、基本原则
1、尊重民意的原则。要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个村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坚持改居改制过程中重大问题以村民自愿为主,由村民民主投票表决,不搞强迫命令。
2、尊重历史的原则。对长期以来村民约定俗成的、既定的、为全体村民所公认和认可的做法,只要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应予以支持。
3、依法办事的原则。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严禁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4、因地制宜的原则。要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因地制宜,以多种适合形式进行改居改制,提倡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
5、坚持产权明晰,一步到位的原则。集体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农业部农经发[1998]6号《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量化资产原则上应为除剩余土地之外在提取少量的资产处置统筹基金后的村集体净资产。
五、方法步骤
“城中村”改居改制试点工作,应按以下方法程序进行操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情况调查。由乡、街负责组织调查组,深入试点村开展调查,全面了解试点村的人口、土地、集体资产、经济发展等情况,掌握人口分布、组成,集体资产数额、构成情
况,对试点村的资产量化进行测算;听取试点村党政领导班子对改居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召开试点村的党员、村民代表和全体村民座谈会,广泛了解村民的思想反映,征询群众对改居改制的意见。
2、宣传动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及出墙报、板报、发放调查问卷、《给村民一封公开信》和通读《“城中村”改居改制宣传手册》等多种途径深入到村民小组、农户进行宣传动员,使村民了解、明白改居改制的目的、意义和方法,讲清改居改制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证村民利益的作用,争取广大村民对“城中村”改居改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清产核资、资产评估。(1)成立由乡、街主管部门、村“两委”班子成员及村民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研究制定试点村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方法步骤;(2)由清产核资工作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要向村民张榜公布,并由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解答村民提出的相关问题;(3)由试点村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评估。所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需报经乡、街进行资质审核。评估结果报乡、街主管部门认定,并召开村民会议,向全体村民公布评估结果,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填写记名的《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认可表》,村民会议通过结果要报区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4、乡、街提议。由乡、街向试点村,提出改居改制的建议。
5、村民讨论。(1)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参加村民会议的人数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95%;(2)由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报告改居改制的准备情况,并负责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问题;(3)由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乡、街改居改制提议》进行表决。村民会议所做改居改制的决定,应经到会人数的95%以上通过方可生效;(4)村委会将村民会议做出的《村改居改制决议》上报乡、街,提出改居改制申请。
6、呈报批准。(1)乡、街在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改居改制的基础上,对改居改制村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由乡、街向区政府提出改居改制申请并报告改居改制准备情况;(3)区政府收到乡、街的请示后及时研究批复。
(二)组织实施阶段
1、成立工作组。乡、街、村要分别成立改居改制推进组。由乡、街党委、政府选调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深入到村,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改居改制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处理新情况、新问题。改居改制村要成立由“两委”班子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本村改居改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2、制定实施细则。乡、街、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改居改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有操作性,应包括参
加资产量化人员确定标准、股种设置、资产量化方法、公司组建形式、呆死帐认定及处理、组织领导等内容。村实施细则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提出,经村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乡、街、区备案。
3、确认量化对象。改居改制村要以适当的形式发布《村改居改制公告》,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凡申请参加集体资产量化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与村改居改制工作组取得联系,并提出参与集体资产量化申请。村改居改制工作组负责按村实施细则对提出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量化对象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改居改制截止之日前死亡的;
2、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
3、户口在本村的“空挂户”。具体量化对象的确认办法,由村工作组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提出,经村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参与资产量化人员的确认结果,要在村工作组资格审查,村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将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时限至少1周),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讨论、研究,最后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经确认的参与集体资产量化的村民为改制后公司的原始记名股东。原始股东为固定人群,生不增、死不减。原始股东死亡后,其股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公司为求发展,由出资人出资购买的融资扩股股份为募集股,区别于原始股。
4、确认量化资产。量化资产原则上应为集体资产中除
剩余土地以外的集体净资产。改居改制村集体资产经评估依法确认后,要从资产总额中提取10-20%的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村建制撤销后的遗留问题。统筹基金的具体比例由乡、街根据村实际情况确定,并由乡、街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统筹基金留存期限为5年,到期后统筹基金余额和尚有土地被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重新量化给原始股东。
5、股权量化。改居改制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可量化资产要一次性量化到人。股种原则上应设置:基本股、农龄股,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可参照设置贡献股及原始积累股等股种。入社股金和折股股金要在资产量化时一并处理,不留尾巴。每个村民在各股种中量化的股权数总和为个人所持有的股权数。将村集体可量化净资产除以全村股权数总和为股权量化的每股份额。持有股权的村民身份自然转变为原始股东。股种的具体设置和量化办法,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提出,经村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股东所持股份为其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不论其今后身份是否变化,居住何地,其本人的股东身份及收益权不变。其所持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不允许退股和抵押。
基本股:是指本村量化范围及时限内零岁(含零岁)以上的所有成员均享有的股份。
农龄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在本村居住和劳动时间进行计算的股份。
贡献股:是对村“两委”班子和参与企业管理,并对村
和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股东的奖励股份。
村“两委”班子正职任职满3年的,量化1股,任期每增加3年增加1股,但每人累计最多不得超过3股;村“两委”班子副职任职满3年的,量化半股,任期每增加3年增加半股,但每人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股;村“两委”班子委员任职满3年的,量化1/3股,任期每增加3年增加1/3股,但每人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股。
原始积累股:是指以股金的形式返还入社股金的股种。股种的具体设置办法和入社股金的返还方式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将量化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期限至少一周)。
6、股种量化形式。股权量化原则上应为资产份额,不能是现金和实物,但集体资产总额较小,且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组建新的经济实体条件的,其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基金后,应当全部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并以货币形式兑现。具体可采取以下形式:
(1)、集体净资产全部以现金的形式进行量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割断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联系;
(2)、现金量化与资产份额量化形式相结合,货币资产以现金形式量化,其它资产以资产份额形式量化;
(3)、货币资产投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它资产以资产份额形式或现金的形式进行量化;
(4)、集体净资产全部投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
险;
(5)、集体净资产全部以资产份额的形式进行量化,不允许量化现金和实物;
7、组建公司。股份量化确权后,改制村以量化的股金作为注册资本金组建新的企业公司,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充分酝酿论证的基础上召开股东大会讨论确定公司的组建形式,制定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签发统一印制的股权证。
公司的组建形式,改居改制村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或其它适宜的企业形式。新组建公司的组建形式和公司章程制定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签名通过,报乡、区备案后,方可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新组建的公司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基本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年满16周岁以上的村民纳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医疗等险种。改制时,要认真核准集体应承担部分的所需资金,并从集体净资产中扣除。
8、成立社区居委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组建党的基层组织。
9、整理资料。改居改制村要将实施方案、村民会议相关决议、群众表决意见、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全面进行整理,经乡、区检查验收后予以归档留存。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城中村”改居改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成立南岗区“城中村”改居改制领导小组。
组 长:区委书记葛喜东、区委副书记区长魏伟 副组长:区委副书记倪小平、区委常委常务区长刘臣 成 员:由区委办、组织部领导和政府办、农林水务局、民政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分局、城建局、工商分局、财政局、城管局、公安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计生局、新春街道办事处、跃进乡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区长刘臣兼任。
乡、街要成立相应的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财政、纪检、农办、经管、民政、土地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改居改制工作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居改制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试点村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乡、街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村的改居改制工作,并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村党支部要在改居改制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全区“城中村”改居改制试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城中村”改居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乡、街党委、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七、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地推进“城中村”改居改制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要坚定改革信心和决心,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统一认识,牢固树立必须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早改革、早主动的坚定信念,树立攻坚克难的必胜信心。要充分依靠群众,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做好此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正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乡、街党政领导是推进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集中精力,深入基层,亲自调研,指导改革,加强对改革的具体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改居改制试点工作。
(二)搞好思想教育工作。“城中村”改居改制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利益,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党政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城中村”改居改制的意义、目的、任务、措施、方法,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消除不安定隐患,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确保“城中村”改居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纪律。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共有,并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私分。要处理好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和呆死帐等经济问题。严禁借改居改制之机突击花钱、分钱分物,严禁公款旅游宴请、大吃大喝,防止集体资
产流失。对量化对象、量化方法、量化比例、农民股金的处理及公司的组建形式、公司章程的制定等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严禁简单处理、简化程序。
(四)认真执行政策。在“城中村”改居改制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特别是对村委会的撤销、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评估、公司的组建、社区居委会的成立等重要步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规严格执行,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