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网格化市场巡查规程_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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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网格化市场巡查

工作规程与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加快推进传统粗放型管理向现代高效型管理转变,全面提*****工商所市场巡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构建长效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有效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网格化市场巡查(下称“市场巡查”)是指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科学、合理划分网格,以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依法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日常监管方式。

第三条 市场巡查坚持属地巡查的原则。除上级有明确指令外,工商所不得跨越管辖区域开展市场巡查。

第四条 工商所是市场巡查的主体,工商所所长是本辖区市场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查人员是本网格市场巡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工商所根据“区域明确,任务均衡,便于协作,利于考核”的原则,按照“定网格、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结合辖区市场主体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及分布状况,将辖区科学、合理地划分为若干个监管网格。每个网格确定一个巡查组(不少于2人),并相应指定具体监管责任人,以巡查组为单位实施市场巡查。

第二章 监管网格及巡查人员的划分

第六条 结合*****镇市场主体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及分布状况,将*****辖区分为2个组,即*****组、*****组。

第七条 *****组分管所长:赵恢钢 ;组长:赵恢钢,巡查人:王晓宇、虞先华。监管区域:*****镇。

第八条 *****组分管所长:伍淑明;组长:伍淑明;巡查人:曹红兴、柯鑫。监管区域:*****镇。

第九条:各组辖区可以再细化区域,定人定位后报工商所备案。

第三章 市场巡查职责

第十条 依法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动态情况,指导、监督有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经营自律制度。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机关统一要求或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市场检查和整治。

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消费者申诉,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监管档案。

第十五条 宣传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咨询服务,开展行政指导。

第十六条 完成上级部署的市场巡查工作任务。

第四章 市场巡查范围和重点

第十七条 市场巡查的范围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及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尚未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市场巡查的重点市场主体: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的市场主体。

(二)专项整治中重点整治和上级机关指定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尚未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市场巡查的重点监管区域包括:学校周边、旅游景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繁华闹市等市场监管重点区域。

第五章 市场巡查内容

第十九条 查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看是否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是否无证无照经营,是否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二十条 查市场主体经营商品,看是否有“三无”商品和过期变质商品、是否有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等。

第二十一条 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看是否存在传销、商业贿赂、非法有奖销售、欺骗或者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是否有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查市场主体商标行为,看是否依法正确使用商标,是否存在冒充注册商标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 3

为。

第二十三条 查市场主体广告行为,看是否依法发布广告,广告内容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及其他违法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查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看使用的格式合同是否依法进行了备案,是否存在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合同欺诈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查市场主体自律制度,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管理、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是否制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看农资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销售农资商品信誉卡和质量保证书等自律制度;看其它市场主体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的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责任落实,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市场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第六章 市场巡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以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以重点市场主体、重点监管区域和节日等重要时段为巡查重点,设定不同的巡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巡查频次:

(一)A类市场主体,每年巡查应不少于2次。

(二)B类市场主体,每季巡查应不少于1次。

(三)C类市场主体,每月巡查应不少于1次。

(四)D类市场主体,每月巡查应不少于2次。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食品经营户的日常巡查每月 4

不少于2次,其他食品经营户每月不少于1次,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库区食品经营户每季度不少于1次。

对乳品、散装食品(白酒)和地产品经营户适当增加巡查频次,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第三十条 重点市场主体、重点监管区域和节日等重要时段应适当增加市场巡查频次。

第七章 市场巡查规程

第三十一条 市场巡查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巡查组每周应制定具体的巡查计划,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市场巡查。

第三十二条 开展市场巡查,应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携带《市场巡查现场记载卡》、《市场巡查情况汇总表》及涉及行政指导、行政执法等有关文书。

第三十三条 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市场巡查现场记载卡》,在巡查现场如实记录巡查内容和检查情况,并经被巡查对象当场签字确认,被巡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注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巡查结果的处臵:

(一)对市场主体无主观故意、无明显危害后果、无同类违法记录且能及时改正的违法违章行为,可以口头方式责令其当场改正;当场无法改正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指导有关文书。

(二)法律、法规载明须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违章行为,市场巡查人员应启动市场预警制,当场制发行政执法有关文书,向被巡查对象告知违法违章事实、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市场巡查发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5

市场巡查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巡查发现需要按一般程序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由市场巡查人员在《市场巡查情况汇总表》中载明并填写《市场巡查案件线索移交表》,交办案人员立案调查处理。

(四)涉及重大事件应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每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汇总巡查情况,如实填写《市场巡查情况汇总表》,并按“谁巡查谁录入”的原则,在三日内将巡查情况录入市场巡查系统。食品经营户的巡查情况,应录入到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市场巡查情况汇总表》、《市场巡查案件线索移交表》等资料由巡查人员保管,于月底归档;《市场巡查现场记载卡》由巡查人员保管,于年底归档。

第三十六条 工商所应根据市场巡查采集的信息对市场主体经济户口(包括书式和电子档案)的内容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七条 工商所应每周听取巡查组巡查工作汇报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八章 市场巡查纪律

第三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市场巡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切实规范市场巡查行为。

第四十条 市场巡查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着装上岗,仪表整洁。

(二)廉洁自律,巡查时不得在辖区内购物或接受服务。

(三)文明巡查,严禁粗暴执法。

(四)如实填写巡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章 市场巡查考评

第四十一条 *****工商所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工作每季度对各组市场巡查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各地年度职能工作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工商所至少每月对市场巡查人员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单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和对个人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场巡查考评应做到巡查人员自查与单位检查相结合,本级自评与上级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内部考评与外部考评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 考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下级单位开展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和考评情况。

(二)科学、合理划分市场巡查网格及明确网格责任人的情况。

(三)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情况。

(四)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情况。

(五)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六)市场巡查工作检查、考评、奖惩情况。

(七)市场人员履行市场巡查职责情况。

(八)市场巡查记录汇总、录入、存档情况。

(九)其他应考评的情况。

第十章 市场巡查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工商所所长对组织、领导、协调辖区内市场巡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所长负重要领导责任;巡查人员对市场巡查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巡查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经上级检查发现网格内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且未及时予以有效处臵的。

(二)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对网格内市场主体监管不力,导致发生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对突发事件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臵的。

(四)对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违法案件线索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对应当移交上级部门处理的案件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的。

(六)因巡查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集散地的。

(七)巡查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被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互联网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受理和处理群众咨询、申诉举报或求助不及时,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群众举报巡查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十)填写市场巡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直接查办或者协助查办案件的有功人员,工商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各组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市场巡查制度或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工商所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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