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拼车,避免风险_谨慎拼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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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拼车,防范风险

近年来,北京市出台了按尾号限行、购车摇号等政策来限制上路车辆的数量,为了方便出行、减少开支,同事之间、邻里之间甚至陌生人之间的拼车行为日渐增长。在春节等交通运输高峰时段,长途拼车也成为人们回家的新形式。在不出现交通事故、行政处罚等情况下,拼车能带来诸多方便:节约拼车人的开支、方便拼车人的出行,为行程增添乐趣等。拼车还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低碳环保,节约社会资源,缓解道路拥堵等。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由于没有事先约定,我国法律也无明确规范,拼车人之间在承担责任上会出现“扯皮”,破坏了拼车人之间的感情,违背了拼车行为的初衷。

目前,拼车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无偿拼车,在法律上称为“好意搭乘”,俗称“搭顺风车”,驾车人不会向搭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二是非营利性有偿拼车,驾车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用非运营车辆载运与自己行使路线相近的搭乘人,并由搭乘人分担部分实际耗费(如汽油费、过路费等);三是营利性有偿拼车,俗称“搭黑车”,驾车人出于营利的目的,与搭乘人达成运送协议,使用未获得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运送搭乘人,并向搭乘人收取价款。

拼车所包含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伤亡的,如果是拼车驾驶员的责任,搭车人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驾驶员赔偿。如果事故的责任在其它车辆,而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搭乘人无法向肇事者追偿的,受损害的搭乘人向拼车的驾驶人追偿的,法院会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将拼车行为界定为“客运合同行为”或“无偿运送合同行为”,要求拼车驾驶人对受损害的搭乘人进行一定的补偿或赔偿。

其次是受行政处罚的风险。依照《道路运输条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进行处罚。在执法实践中,非营利性有偿拼车与“黑车”很难区分,大部分地区的主管部门对有偿拼车行为倾向于打击和反对。拼车人尤其是陌生人之间进行拼车时必须认识到这一风险。

第三个风险是保险赔偿获赔风险。购买车险的保费由车辆的用途决定,私家车的保费低于营运车辆,因为私家车发生保险理赔事故的机率低于营运车辆。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险)合同中一般会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的,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当私家车有偿拼车时发生理赔事故时,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以此为由拒赔或少赔。

那么如何去防范这些风险呢?我们的建议如下:

第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对于经常性的无偿拼车或非营利性有偿拼车以及长途拼车,可以在事前签订书面协议,对于驾驶人和搭车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交通事故之后的赔偿责任分担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在有偿拼车时,要注意书面协议的措辞,将支付对价的性质、支付形式及数额等作出明确说明,尽量避免“营运”嫌疑。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对于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拼车协议”并不能为驾驶员提供“免责”保护,签订书面协议主要是将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并在拼车人之间明确划分,而不能完全免除一方的责任。

第二,购买保险,转移风险。搭车人要提前了解所搭车辆的保险情况,并查验保险的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和免赔事项等。为确保万无一失,车主或驾驶员尽可能足额购买专门的“车上乘客责任险”,一旦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乘车人则应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受损害的搭乘人可以向保险人求偿。这样一来,双方就为可能发生的损失加了一道“保险锁”。

第三,熟练掌握交通法规,注意收集、保存证据。拼车人要熟悉交通法规,掌握维权技巧。一旦发生事故,拼车人应迅速判断事故的责任方,并采取拍照、录音等措施及时恰当的保存证据,为日后的索赔和追偿做好充分准备。

拼车是汽车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我们希望规范的拼车能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真正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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