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_管辖权异议书范本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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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

致: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本人是贵会受理的上海乐升软件有限公司诉李渊一案(浦劳仲(2009)办字第924号),被申诉人李渊。现就此案管辖权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异议:

本人认为贵会于2009年1月24日受理的上海乐升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升公司”)诉李渊一案(浦劳仲(2009)办字第924号),与上海市长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李渊诉乐升公司一案(案号:长劳仲(2008)办字第1817号)系存在管辖权异议。乐升公司与李渊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与2008年8月20日受理(案号:长劳仲(2008)办字第1817号)并于2008年12月04日下午3时进行预备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人认为:上海乐升软件有限公司通过变更公司经营地点、注册地址并且恶意隐瞒其与李渊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由上海市长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事实,使得贵会在不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受理此案,其根本目的在于其与李渊的劳动纠纷既被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分局以“决定不予立案的通知”驳回,同时也未在法定时效内向长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诉请求,故乐升公司想通过变更经营地点、注册地址等手段,并恶意隐瞒相关案件受理事实,使得贵会善意受理此案。乐升公司的行为,严重增加了作为普通劳动者的被申诉人的诉讼成本,妄图通过拖延诉讼时间来拒绝支付和缴纳被申诉人的劳动报酬与社会综合保险,以达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同时,申诉人恶意隐瞒案件受理事实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一种蔑视和浪费,是对法律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极其的不尊重。故望贵会应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撤消乐升公司与李渊劳动争议一案的受理。望贵会予以支持!申请人: 20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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