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_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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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源整合矿井复工前后的“一通三防”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避免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一通三防”事故,实现资源整合煤矿安全复工、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煤炭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使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资源整合矿井。
第二章 井下允许整改复工条件
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必须配备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至少设一名通风技术人员,瓦斯检查员员、测风员满足需要,且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整改复工前,矿井必须制定相应的整改复工期间的“一通三防”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六条
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并能正常运行。
第七条
根据整改方案,矿井风量必须满足整改期间供风要求。需要人员进入的整改区域内风流正常稳定,无微风、无风等现象。
第八条
矿井入井人员不受火区威胁,整改区域供风巷道风流中氧气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章 允许矿井生产复工条件
第九条
按照整改技术方案对矿井整改结束后,经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合格。第十条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运行正常,且具备反风功能。
第十一条 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矿井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没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等不合理通风现象。
第十二条
矿井风量满足生产需求,风量配备符合配风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供风地点风量充足,风流稳定,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且局部通风机不吸循环风。
第十四条
通风设施设置齐全,质量符合通风设施构筑标准。
第十五条
矿井内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无瓦斯等有害有毒气体超限、积聚。
第十六条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第十七条
开采易自然和自然煤层的矿井,必须制定有效的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十八条
矿井安装齐全防尘洒水系统。地面建有永久性水池,水量满足矿井需求。采掘工作面、矿井大巷、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等主要地点安装齐备洒水管路及净化风流等防尘设施。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安装完善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且运行正常,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甲烷传感器安装齐全,实现风电、瓦电、故障闭锁。
第二十条
矿井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矿井通风管理机构、人员满足正常通风需求。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与井下实际现状相符的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系统装备布置图以及防尘系统等图纸。
第四章 矿井生产复工后“一通三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井生产复工后,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炭行业标准以及《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负责对所属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进行全面管理,对存在“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作业区域必须停产整顿。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子公司及其所属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对存在“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作业区域必须停产整顿。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在整改期间,每发现一项通风隐患未按整改方案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矿罚款1~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在整改过程中,因人为制造新隐患,每产生一项,对矿罚款1~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允许生产复工条件而私自复工生产的,对矿罚款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生产复工后的矿井,发现“一通三防”问题或重大隐患的,按照同煤集团 “一通三防”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附:
《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允许整改复工条件表》(表一)《资源整合矿井“一通三防”允许生产复工条件表》(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