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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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市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以及政府承诺还贷资金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部门是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水利、交通、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能。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积极推行重大项目决策专家咨询、项目评审和“6+X”运行机制。对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对市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以及政府承诺还贷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是: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手续和初步设计完成后,报发改部门审批。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审查批复施工图,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建设单位要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进行项目概算,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预算。发改部门对项目可性行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预算,要从严把关,严格审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由项目建设部门、施工单位在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资料完备、程序合法,依法公开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在市招投标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由市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在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进行发包。

第十条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公告、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评标报告,并按规定开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合同制管理,建立“三书”备案制(工程合同书、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备案审批制度。工程变更单项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四方现场签认并报监督部门备案,累计签证不得超过5万元;工程变更单项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建设、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签认。现场签证单应注明签证发生的时间、原因、范围、确认的工程量及费用等,变更资料不得随意涂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结算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执行结束,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返修费用应当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推行代建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理,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限期纠改。

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召集,发改部门牵头,监察、建设、财政、审计、国土、安监等部门参与,研究、协调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发改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控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拨付资金使用全程监督;对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从严审查。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对超概算10%以上的项目,加强力量,重点审计。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市发改部门牵头,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环保、消防等部门参与,严格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申请,由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全面审核,出具财务决算批复,确定固定资产金额。

第二十三条 决算批复后,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和法人责任追究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预算超出10%的,吊销预算单位营业执照,并追究建设、监督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并限期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隐瞒、截留基本建设收入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三十条 监督单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实行行政问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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