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_天津教育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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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 津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文件 天 津 市 教 育 工 会
津党教„200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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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我市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与和谐校园建设的深入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程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利的落实,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天津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印发施行。
请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反馈贯彻实施中的有关情况,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程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利的落实,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天津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和《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高等学校教代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的贯彻落实。按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
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校务公开情况、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保险待遇、业务培训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4、根据上级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并提出评议意见,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法律法规、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教代会实行届期制,一般与本单位工会届期保持一致,到期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代会代表会议。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学校工
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2、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无正当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5、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职工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是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的学校原领导干部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是指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党委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参与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树立强烈的大局意识,尊重、支持校长和行政系统依法行使指挥和管理职权。
4、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
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3.筹备领导小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学校党委审定。
4、筹备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10天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会(常委会)通过。
5、教代会换届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6、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7、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8、制定大会经费预算并报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9、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10、由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11、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召开教代会报告表(教代会开会情况表)呈报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换届时)。
3、须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8、党政领导同志讲话。
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5、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代会做提案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1、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
2、主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的方案和时限,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认可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在教代会上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五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三十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1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二级教代会制度是校级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拓展。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使二级学院(系)责权利及自主权日益扩大,建立健全二级学院(系)教代会制度势在必行。
第三十六条 凡是学校正式建制的二级学院(系)和校办企业都应建立健全教(职)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和校办企业原则上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可召开教(职)代会,教职工人数50人(含50人)以下的可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和校办企业召开教(职)代会的相关规定和办法,由学校工会依据本校教代会实施细则制定。
第七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1、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2、由学校工会负责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提请确认。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学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应为教职工代表发挥
3的日常工作机构,如组成人员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一致的,其工作职责应等同于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教代会执委会不能替代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教学科研、提案工作、生活保障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其工作职责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高教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第四十六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教育工会依据本规程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表彰。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二级院(系)、校办企业教(职)代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天津市教育工会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