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加强外地进宁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管理规定_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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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加强外地进宁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宁建工字[2009]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桩基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经研究,现对进入南京市场的外地管桩产品实行登记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注册地或生产场地不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混凝土管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地管桩企业),进入南京市供应混凝土管桩均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进入南京市场的外地管桩企业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混凝土预制构件二级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具有混凝土预制构件二级资质。
三、外地管桩企业进入南京市场,应在开始销售前至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办理《外地管桩进宁销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办理《登记证》的外地管桩企业,在南京市建筑工程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办理《登记证》需提交下列资料(第2-8项内容装订成册):
1.《外地混凝土管桩企业进宁销售登记申请表》(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书以及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
4.试验室人员名册(姓名、性别、职务/岗位、职称、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上岗证以及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
5.生产、检测用设备清单、计量设备最近一次的检定证书(原件)
6.其他资料:环保、安全部门批复、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7.能够反映企业厂容厂貌、试验室环境、检测仪器配备等情况的照片。
8.拟在南京市场供应的各种型号混凝土管桩按照《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薄壁管桩》(JC888-2001)要求的最近一次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登记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证》延续手续,符合要求的企业,有效期延续一年。办理《登记证》延续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
1.《外地混凝土管桩企业进宁销售登记申请表》(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3、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试验室人员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
4、企业试验室人员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试验室人员名册及变更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上岗证以及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原件)。
5、拟在南京市场供应的各种型号混凝土管桩最近一次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到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六、外地管桩生产企业在南京市场签订具体工程项目供应合同后,应在管桩供应前到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办理供应登记手续,办理供应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外地管桩进宁销售登记证》;
2.《外地混凝土管桩供应登记申请表》;
3.混凝土管桩供应合同一份(原件);
4.该批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
七、管桩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薄壁管桩》(JC888-2001)、《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标准图集》(苏G03-2002)及设计要求进行生产,严格出厂检验程序,保证提供的管桩规格、型号、尺寸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要求。
八、管桩进入施工现场(含试桩产品)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管桩供应单位参加。
㈠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按照标准、图集及设计要求,逐节进行相关检查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㈡、施工现场交货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管桩,应在管桩端部做出明显标记,由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时对样品进行就地封存。
㈢、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管桩产品进行见证取样,并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工程项目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产品,每进场5000米抽取2节进行抗弯性能试验和破损试验。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同一型号产品进场不足5000米的,按5000米计。
2.检测不合格,允许加倍取样进行复试,加倍取样送检也应按见证取样送检的要求进行。
3、凡末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其管桩产品、桩基工程质量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见证送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4、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报告。
㈣、现场交货检验及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始管桩施工,检测不合格的管桩产品不得继续供应、施工。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对管桩质量有怀疑或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对管桩进行监督抽检。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取消其《登记证》,一年内不再予以办理。有下列1、2条情况的在南京市建筑工程局网站公布并向其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处理:
1、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
2、在《登记证》有效期内,见证取样及监督抽检累计3次不合格的;
3、未办理《外地管桩进宁销售登记证》、未办理供应登记、未办理见证取样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开始施工的;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已在南京供应的外地管桩企业应于1个月内至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办理《外地管桩进宁销售登记证》和所有合同的供应登记手续。
十二、本通知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