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办法_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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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物资供应,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基建、办公秩序,明确采购权限和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为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用的各种设备、配件、辅助材料、五金、日杂、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基建材料等。
第三条 物资采购工作要树立快速有效、规范操作、阳光采购、服务一线、保障供应的思想。坚决杜绝关系采购、人情采购,做到公开、公平、透明、高效。通过集中采购与授权采购相结合方式,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优化公司物资采购供应渠道。
第四条 申请采购物资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申购部门)应配备专(兼)职计划采购专员,负责与物资采购归口部门协调物资计划申报、审批和相关采购工作。
第二章 采购部门职责
第五条 经营管理部是公司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全部物资采购计划的汇总编制、采购组织、出入库管理、物料综合利用等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申购部门制定物资采购计划和物资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申购部门计划采购专员物资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大宗、大额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价和招标采购工作。建立物资采购台账、借款明细账及应付款明细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四)负责按计划和公司采购流程及时采购供应所需物资,确保生产、建设和办公需要。
(五)负责定期组织申购部门清理废旧物资和闲置报废设备,向公司提出处置报告,盘活资产。
(六)负责组织申报部门对物资进行验收,并对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章 申购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负责本部门需购物资的计划申报、货物提取、验收、入库、领用出库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本部门采购物资使用情况相关信息的沟通和反馈,便于物资采购工作总结经验,提高水平。
第九条 负责对经营管理部下发的《自行采购通知书》中零星、小额、特急需求物资按规范进行采购。同时将自行采购的物资清单每月10号前以统一表式(见附件一)报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负责所属部门物资仓库管理,保证物资安全。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有附件表在上报书面材料时需附电子版。
第四章 物资采购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经营管理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的物资不采购。第十三条 库房内备品及闲置物资能够满足使用的不采购。第十四条 凡本地区能采购的物资,在无价格和质量优势的情况下不到外地采购。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货比三家”等方式进行,做到同类企业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质同价比服务,择优确定供货单位。无论采取以上何种采购方式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形式记载采购工作全过程,以便存档查验。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试用的物资,是否采购必须由使用部门索取并提交相关试用鉴定报告,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再行采购,不得在试用鉴定前采购。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是指与公司发生物资买卖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格供应商确定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技术领先、质量过硬的产品优先原则;
(三)同质同价、系统内生产厂优先原则;
(四)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原则;
(五)以生产厂为主,代理商为辅原则。第十八条 合格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资信证明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所需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从事专卖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专卖许可证明。其他代理商必须持有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四)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标准的商品必须持有产品需要的相关资质证明或经营许可证;
(五)采购活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部广泛征集供应商信息,根据所属行业目录逐步建立供应商资料库。在以“竞争性谈判”、“货比三家”等方式进行采购时,应从资料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供应商,并由物资申报部门与资金财务部进行监督。
第六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定期申报:需采购物资的部门应在每月15号前将下月本部门“物资采购申报表”(见附件二)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公司分管领导签署后交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据以审核汇总编制下月公司“物资采购计划表”(见附件三)按物资采购管理权限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查批准,经营管理部根据公司领导审批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有关部门如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采购计划,造成采购计划漏报或错报,由此对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或办公造成影响的,由漏报、错报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特殊补报:对生产经营中漏报或临时发生需求的物资,允许有关需求部门每月10号前补报一次,填写“补报物资采购计划表”(见附件四),经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公司领导审查签署后,送经营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对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物资,有关部门或填写《应急物资申报单》,经各部门审批后报经营管理部进行采购;经营管理部收到《应急物资申报单》后,应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加急采购,但每个部门的应急申报每日不超过一次,否则如虽经加急采购,仍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申购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殊物资:对以上类别未能包括在内特殊物资的采购,由经营管理部另行制定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物资采购方式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机器、设备、生产用运载工具、单件价格达5万元以上的备品、配件、大宗材料、燃料、溶剂等物资,必须按公司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单件价格低于5万元的设备、配件、少量物资、耗材或虽单价超过5万元,但难以组织招标的,经书面报告原因并获公司领导批准,由经营管理部牵头,会财务部、物资使用部门共同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货比三家”采购。
第二十六条 对零星、小额、特急的物料需求,在履行批准手续后,由经营管理部下发“自行采购通知书”(见附件五),交需求部门按通知书列明的数量、规格、型号、品牌、供应商进行自行采购。采购完成后,经营管理部对采购物资的价格与前期采购的同类物资价格进行比较并备案。第二十七条 经营管理部和各物资需求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采购规定,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集中采购。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经公司领导书面同意可不进行招标采购:
1、所需物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2、出现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按招标程序完成采购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对此类不能招标采购的物资,也应组织多部门人员共同询价、洽谈、完成采购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 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中要明确产品产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以及其它注意事项等。付款方式确定原则上应为“先货后款”,特殊情况需要先款后货的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对于市场及生产厂家短缺而申购部门又急需的物资,经营管理部要及时征求申购部门意见,在申购部门同意后可采购申购部门需要的代用品。否则出现不良后果由经营管理部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部未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向申购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对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汇报公司领导,同时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经营管理部通知申购部门办理物资入库手续,并与计划采购专员会同相关人员到场参加验收,按照采购清单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检查包装封印是否完好,计量物资称重验收,计件物资按清点数量验收。计划采购专员、参加验收人员均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并作为财务部门付款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申购部门在入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经营管理部,并同时做好原始纪录备查。对责任不清的物资严禁验收入库。
第三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物资,计划采购专员严禁接收入库,并同时报告经营管理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托收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经营管理部与申购部门应及时沟通,尽快查实情况,协调处理。
第九章 物资领用发放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资的领用、发放、须按“先进先出、计划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进行发料。发料时要坚持“一核对、二签字、三记账、四盘点”的程序,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锈蚀、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由相关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领用物资时,须填制领料单,经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仓库领取所需物资。领取物资时要有发料人,领用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 仓库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先办理领料手续后发货的原则,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和自行发货。
第三十九条 领用材料时,应严格按照申购部门领料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不准作任何更改,如填写错误必须重写。对不符合规定的领料单,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
第四十条 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以及废旧物资的处理,申购部门须书面报告公司,经公司相关部门鉴定,领导审批、定价,保管人员凭财务部收款出库凭证,方可对外出售。
第四十一条 设备备件的领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其中工具必须建立工具领用卡,规定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的,实行以旧换新制,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旧件退库的,经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
第四十二条 大宗办公用品由申购部门编制计划,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核,交公司行政人事部汇总,报分管公司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经营管理部统一采购,交行政人事部登记发放。
第四十三条 物资出库后要及时登记账簿,保管人员按月核对帐目,按时填报材料购入、消耗日报表。保管人员须每月、每季度、半年、年终各盘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四十四条 库房的所有发料凭证,原始单据应由保管人员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不可丢失。
第四十五条 申购部门不得随意将物资借给外单位(个人)使用,确属单位间特殊关系需借用物资的,审批权仅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并要求借用方保证借用物资完好归还,否则由相关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四十六条 每月月底各单位将库存物资以统一表式上报经营管理部(见附件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