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_特种设备许可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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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
1. 具体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鉴定评审、审批颁发许可证等,具体如下 :
① 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制造许可的制造申请单位应当基本必要的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③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报交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办公室。许可证办公室对材料的完整性, 进行初步审查。文字上的问题,可以口头要求更改;缺少相应材料,如口头可以通知可以补充的,可以口头要求补充,否则必须书面要求补充。
④ 受理(或者不受理)
经锅炉局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锅炉局章,由许可证办公室转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⑤ 进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⑥ 出示型式试验报告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出示型式试验报告。
⑦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的鉴定评审。
⑧ 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和型式试验报告,直接送交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 单位交许可办公室。
⑨ 颁布颁发许可证(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锅炉局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送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式二份);不符合条件的,送交《特种设备制造不许可通知书》。
2. 时间规定
2.1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5 日内签署意见。
2.2 许可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2.3 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应当在 15 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2.4 许可办公室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锅炉局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
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并 附一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调查表》。
3.申诉
3.1 申请单位在进行受理、鉴定评审等工作中,认为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停止受理、鉴定评审工作,如果问题属实,申请单位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3.2 申请单位接到不受理通知书、不许可通知书,鉴定评审报告后,认为需要说明某些问题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鉴定评审报告后30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
3.3 对许可工作中的问题,申请单位都可直接向质检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