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_公司及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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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环境部:刘 晋 2011年11月

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纪律

四、建筑施工特点和一般安全生产知识

一、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坚持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纪律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公司每季对分公司及公司直营项目部组织一次检查; 2)事业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3)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天进行巡查。4)班组每天对工序进行一次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1)班组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3、专业安全检查

1)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的安全检查。2)塔吊等、垂直运输机(架)械检查。3)施工用电及电动机械设备检查。4)压力容器检查。

5)防尘、防毒、防火检查。6)其他(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检查,防止重大事故多发性应急专项检查等)。

4、季节性、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 1)冬雨季施工安全检查

2)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悬空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物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四、建筑施工特点和一般安全生产知识

(一)、安全生产特点

1、建筑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固定

建筑产品是固定的、体积大、生产周期长。这就形成了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设备零部件和施工机具进行作业,这样的情况有的需要持续几个月或一年,有的需要几年,工程才能完成。

2、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特点

一个项目完成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完成另一个项目,同时在承建工程项目时,施工队人员也发生变化从结构施工人员到装修施工人员等。

3、露天高处作业多,工作条件差。

一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到屋面工程、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建筑都是由低到高建起来的,绝大部分工人,都在十几米或几十米的高空露天作业。夏天热冬天风吹日晒,工作条件差。

4、手工操作多,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

(二)、安全生产常用术语

三不伤害:是指在生产作业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五大伤害:高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 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

消防安全的两懂、三会、四记住 两懂:(1)懂防火灭火知识;(2)懂消防器材使用性能。三会:(1)会报警、火警电话119;(2)会使用消防器;(3)会扑灭初期火灾。

四记住:(1)报警一定要说清着火单位、地点、路线;(2)泡沫灭火机千万不能灭电火;(3)徽机和贵重设备着火用1211灭火机;(4)使用二氧化碳不灭火机防冻伤。

今天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就讲到这,希望各位工友们能在今后应用到工作中,也预祝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中国一周三起重大事故45人死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中新社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 石岩)中国国家安监总局21日发布数据显示,中国上周共发生三起重大事故,导致45人死亡,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16日,中国甘肃庆阳市正宁县一辆校车非法严重超员酿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据知,发生事故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超载6倍,造成21人死亡。

“11.16”校车事故发生后,中国国内掀起了一场针对校车安全的大反思。官方媒体《人民日报》援引相关统计数据称,近五年媒体报道的74起校车安全事故中,在死亡人数中有74%是农村学生;49%的校车事故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50%在幼儿园。舆论呼吁加强校车安全监管,杜绝该类惨剧重演。

上周,化工、工商贸企业分别发生重大事故。陕西西安市“11.14”小吃店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爆炸事故和山东泰安市新泰联合化工有限公司“11.19”重大爆燃事故,共造成24人死亡。

21日发布的数据还显示,上周,煤矿较大事故时有发生。湖北、内蒙古煤矿各发生一起较大事故,两起事故的作业工作面涉险人数均在10人以上,险酿重大事故。

同时,中央企业连续发生较大建筑施工事故。据统计,上周央企发生两起较大建筑施工事故,涉及3家企业,造成7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

上周,盲目施救导致较大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共发生两起因盲目施救导致的较大事故,事发时3人涉险,最终导致9人死亡。

安监总局特别提到,内蒙古在一周内连续发生三起较大事故。特别是锡林郭勒盟塬林煤矿“11.18”采煤工作面顶板事故险些酿成重大事故。

新华网北京11月1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刚刚通报的今年前三季度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称,前三季度全国共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412起、死亡513人。

经过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与秦岭路交叉口西南角时,看着即将竣工的郑州中原万达广场,不少市民还对半年前发生在该工地上的一起事故心有余悸——2层裙房楼整体坍塌,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

10月14日,此起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已开始启动。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施工队负责人彭广峰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已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3月27日16时30分左右,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的郑州中原万达广场2号楼工地发生一起2层裙房整体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

事故技术调查组认为,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不按照施工专项方案实施;二是不遵守施工操作规程;三是现场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既未报告有关人员,也未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从而导致人员伤亡。

河南省建设厅一位专家认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之所以频繁发生,问题的关键是有令不行,有章不依,造成安全隐患。在一些事故背后,反映出的是一些部门不遵守有关安全法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玩忽职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二是有的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重视安全,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使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得不到发挥,形同虚设;三是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四是安全监督存在漏洞。

10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宜丰大酒店雨蓬工程,在浇筑雨蓬砼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10月6日,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农房·英伦城邦27#楼工程,因施工升降机支架断裂发生倒坍事故,造成4人死亡。

10月8日,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蓝湾三期工程,在浇筑地下车库顶板混凝土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3人死亡。

北京市住建委通报近期5起安全事故

据介绍,近期北京市发生五起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还发布了《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其中明确,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用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包括煤火),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褥子取暖。临建房屋使用空调、电暖器取暖时,必须采购合格的产品,并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设置专用插座,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时严禁明火作业。

五起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分别为:

2011年10月18日,怀柔区一附属用房工程施工现场发生QTZ4208塔式起重机倾翻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11年11月1日,丰台区花乡六圈A居住项目B-4号楼工程发生QTZ125塔式起重机倾翻事故,幸无死亡;

2011年11月2日,门头沟区石门营B1地块4号楼工程发生卸料平台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2011年11月5日,朝阳区远洋万和城项目发生临建宿舍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 2011年11月5日,房山区航天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发生临建宿舍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40平方米。

深圳一工地钢管坠落1工人丧生2011.11.8日上午,宝安区石岩街道一栋违规建筑在准备材料时,建筑上面突然掉下一根钢管,把下面一名卸砖的工人当场砸死。据了解,该建筑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该工地共有4栋还没建完的建筑,每栋都有十几层楼高。出事工地的脚手架是钢架和竹架混搭的。上午10时左右,石龙仔社区民营工业园一停建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安全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该建筑工地位于民营科技园内,建筑物占地约2000平方米,现状13层,截至事发时该工地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内蒙古宁城县一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2011年11月16日16时40分左右,赤峰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宁城高级中学新址迁建工程工地,在塔吊拆除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造成施工人员1人当场死亡,1人在送往县医院途中死亡;4人受伤,其中伤势较重1人,医院正在全力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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