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规定_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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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规定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公司的风险承担力,公司为每位在职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具体规定如下:

一、员工正式入职,行政人事部与用人部门沟通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后,一周内即为其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

二、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一旦到岗,各部门及各地州项目部即刻通知行政部为其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如: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工作岗位的人员。如因各项目经理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项目经理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各部门及地州项目部上报名单时,须统一使用公司规定的表单(见附件1),所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必须与其身份证保持一致。

四、原则上,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需持有身份证才能为其购买。如果在被保险人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持户口薄复印件交保险公司审核后购买。

五、购买保险的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一旦离职,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能随员工关系转移。

六、当被保险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时,个人须及时上报行政部,以便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七、除日常为新增员工办理保险及人员变更手续外,每年的一月是公司统一购买下一年度保险的时间,请各部门于十二月三十日前上报下一年度需购买保险的人员名单,上报的名单包括上一年度已经购买过的人员。

关于报销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程序,以便员工全面了解保险的有关情况,并切实有效地获得保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意外伤害范畴大致为:无意摔伤、扭伤、跌伤、撞伤、砍伤、交通事故等无意发生的意外事件。如不清楚是否属于意外事故,请出险后及时通知部门经理或是行政部。

二、无论在何时何地发生任何意外,请及时通知公司领导,并尽快到离出险地较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救治,如:延安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四十三)、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红会医院、五三三医院、呈贡县人民医院、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玉溪市人民医院、个旧市人民医院、红河州医院、楚雄州人民医院、大理州人民医院、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等。

三、请各位员工按要求到与本规定第二第所述县级以上医院医治,如不按此要求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公司概不承担。主管领导应在员工出险十二小时内告之行政部,行政部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治疗时,请向医生说明尽量使用甲类药,少用乙类药,杜绝使用自费药(注:甲类药保险公司全额报销,乙类药报销80%,自费药不予报销)。如确因病情使用到乙类药或是自费药的,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请向医院索要正规的医疗发票,并要求主治医生开具双处方,保管好病历本。出院后将医疗发票、病历本、双处方等就医资料连同身份证原件、个人有效的存折或是银行卡复印件一份交到行政部,由行政部交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理赔事宜。

六、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每次出险后医疗周期为180天,超过180天本次保险责任自动终止,请务必在此周期内提交相关资料。100元以内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超出100元保险公司按比例进行赔付。

七、如某次的赔付比例已达到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额,那本年度本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将自此终止。

备注:

1、如员工不进行住院治疗,看门诊,必须一张发票对应一张双处方,如二家以上以上治疗,需一家医院对应一本病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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