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民法宪法复习建议_民法复习大纲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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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建议

1、民法学原理

(一)推荐复习时间:3周 考试题型:08级

单选题

1’×5=5’多选题

2’×5=10’简答题

8’×6=48’(注意,如果题目要求中有“举例说明”,答题时就要先举例子,然后针对例子运用所学知识加以说明)案例分析题 20’×1=20’(案例分析题会占到相当大的比分,毕竟民法主要是一门应用型的科目。这种题一般都综合了几种法律关系,因此首先要理清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然后以它为基础再进行作答。在接触试题之后,切忌匆匆提笔,务必先把案例在整体上加以把握,确立起全面分析的观念,然后再针对问题进行回答,这样既可提高准确度,又可保持卷面整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答案例题时一般是问什么答什么,不要长篇大论,力求简洁明了,且尽量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论述题

17’×1=17’ 重点记忆:

P14意思自治原则,P17诚实信用原则,P33权利与民法,P40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P57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P75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P87社团法人、财团法人,P9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P108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P117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P126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P127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P132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P16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效力,P179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应试技巧: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在法学诸学科中,民法是体系化程度最强的分支,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民法复习既要注意微观知识点,更要宏观把握整个体系,注重各项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否则也难以理解博大精深的民法基本精念。既见树木,也见森林,寻求每一个概念、规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其中法律行为部分非常抽象,对知识的理解要求较高,所以自己不仅要对某些具体的知识点有所了解,还一定要注意把握好不同法条所构成的法律制度,注意培养“法条群”的观念。比如: 《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54条已经将“趁人之危”的效力改为“效力待定”,同理,《合同法》47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其意思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效力已经从“无效”改为“效力待定”。而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52条,但关于身份行为和除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财产行为则要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同时,我们也要有所思考,比如是否根本不存在“违反”任意性规范的问题。

对于民法规则,必须知其然同时知其所以然。面对每一个法律问题时,不仅要求我们有清晰的思维逻辑,更要回归到民法价值判断的层面,如民法的基本原则(理念),每一具体规则背后所体现的立法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法律生命之所在。价值判断并非很难想到,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要诉诸我们的直觉,即内心对于公正、平等这种朴素观念的认知,基本可以得出合理结论。逻辑判断的结果决不应该违背“常理”,除非后者恰恰是立法所刻意要改变的。

关于复习的教材:梁慧星、江平、王卫国的教材,只需选取其中一本进行梳理即可,不必面面俱到,而且期末只会考查学界的通说理论,不会检测有争议的地方。所以建议复习时更换一本教材,选择一本与平时不同的会有利于保持新鲜感。推荐书籍: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这本书所传授的法理可以同时适用于德国和中国民法的规定,另外每个概念都通过案例的形式加以导出,相对于其他德国学者的书来说比较通俗易懂,属于入门书籍。

关于法条:必须掌握的包括《民法通则》第1、2、3、4、7、9章,《民通意见》全文。作为基本法,《民法通则》的内容同《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特别法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之处,其结果使得《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部分内容而不再使用,复习时应特别注意,非常容易混淆。比如《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制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二者存在冲突,应以后者为准。《民法通则》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又如

《民法通则》第66条 本人知道他人(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 相对人(无权代理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有时候,司法解释和法律本身也有冲突,如

民通意见 第73条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可知,诉讼时效的起算分别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同时不知道则无过失。

2、宪法学

推荐复习时间:2周重点知识:宪法的界定,宪法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宪法的传统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政的要素,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单一制的主要特征,联邦制的主要特征,我国行政区域设立、变更的法律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的组织和程序,基本权利、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概念的辨析,平等权的内容,言论自由,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会议,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国家元首,国务院的性质及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职权、下设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职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个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和任期、职权,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自治权与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之比较,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审判工作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征。

重点法条:第1、2、3、5、6、7、9、10、11、13、14、15、31、33、34、35、37、39、40、44、45、48、51、62、64、67、74、75、80、84、89、100、111、116、126、127、132条 应试技巧:首先需要将课本通读,需要把宪法文本从头到尾看一遍,对于重点章节需要加强记忆,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章节之间的知识需要理解,而不是孤立地死记硬背,使得整个宪法学的知识点成为一个系统的体系。论述题除了写上课本上东西外,还要注意带上自己平时对宪法和宪政问题的看法。宪法学考试的重点内容比较集中,重要知识点重复考察率很高。宪法部分的重点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试题大多考细节问题,对记忆的精确度要求高,此特点在选举制度和国家机构部分尤为突出。因此大家在复习中,对细节问题一定要仔细记忆,尤其涉及主体、数字等方面多加关注。宪法相似和易混的内容较多,多做比较,多归纳,联想记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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