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漠化综合治理护林员管护合同_生态护林员管护合同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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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罗平县2012年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保护和建设项目封山育林管护合同

编号:01 甲方:长底乡林业站

乙方:姓名 陈云 性别男年龄30身份证号码:***531 所在单位及住址:长底乡发达居委会坡脚村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保护和建设项目封山育林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合同。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2862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海林哑口,南至明格笔架山,西至板桥交界,北至新九公路。管护范围包以堵勒村1、3小班844亩,坡脚、明格村2小班735亩,大海林村4、5小班1283亩。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2年11月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2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封山育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125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保护和建设项目封山育林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1250 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公章)

被聘用方(乙方):(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2年11月1日 云南省罗平县2012年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保护和建设项目封山育林管护合同

编号:02 甲方:长底乡林业站

乙方:姓名 马利春 性别男年龄43岁身份证号码:***51X 所在单位及住址:长底乡发达居委会小发达村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保护和建设项目封山育林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合同。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2138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板桥镇巨朵交界,南至板桥镇大法郎交界,西至海林哑口,北至新九公路。管护范围包小发达村6、7、8小班1938亩,小海子村9小班86亩,新发村10小班114亩。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2年11月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封山育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125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保护和建设项目封山育林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125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 %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公章)

被聘用方(乙方):(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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