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新形势_湖北省土地整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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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相关政策讲义

各位领导、同志们:

欢迎大家前来参加这个培训会!按照会议安排,讲解湖北省土地整治相关政策,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会后可以继续探讨。下面,我按照土地整治的定义与分类、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的辩证关系、我省土地整治基本情况、土地整治相关政策等四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土地整治的定义与分类

1、土地整治的定义:土地整治系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2、土地整治的意义: 土地整治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坚守耕地红线,缓解用地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推手,是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

3、土地整治的基本内涵:包含了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

《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土地整治的五项主要任务:一是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二是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三是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四是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五是加快土地复垦。

4、土地整治的发展历程: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提出了“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后来陆续出现了很多概念,如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土地整治、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甚至不同的概念在中央文件里同时出现,造成了概念和理解上的混乱。新一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首先在概念上进行统一,即选择了“土地整治”这一术语。从土地开发整理到土地整治,不仅仅是概念上的变更,其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范围上,已由相对孤立的、分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向集中连片的综合整治转变,从农村延伸到城镇;

在内涵上,已由增加耕地数量为主向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并重转变;

在目标上,已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建设性保护耕地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转变;

在手段上,已由以项目为载体向以项目、工程为载体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政策的运用转变;

从内容上,已由以农用地整理为主,转向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与土地复垦等综合整治活动。

5、土地整治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其中,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

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当前,我省土地整治投诉较多的主要原因是尊重农民意愿不够,政府行政干预。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论证、征求意见、公告公示环节,尽量符合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6、土地整治的分类: 按土地性质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按资金来源分为耕地开垦费项目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

耕地开垦费项目主要目的为增加耕地面积,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分为省级投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地方占补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主要目的为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环境。分为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项目。

各地在实施项目使用资金时,注重分清项目资金使用性质,切不可把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混合一起使用。

当前我省正在实施的土地整治的类型:(1)高产农田建设(2)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3)土地整理“兴地灭螺”工程(4)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及“坡改梯”工程(5)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6)低丘岗地改造(7)仙洪新农村建设实验区土地整理项目(8)灾毁耕地复垦项目(9)占补平衡复垦开发项目。

7、土地整治的工作流程:项目选址--项目测绘--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投标--实施--验收。

二、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的辩证关系

1、耕地保护的定义:就是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其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保证土地的永续和合理利用,保持和提高土地生产率。用一句话概括:即是国家采取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实施的综合性保护。

2、耕地保护的意义:耕地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耕地保护的目标: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4、耕地保护的内容: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4个类型)

5、耕地保护的措施: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的辩证关系是:土地整治是耕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耕地保护的重要手段,是以建设促保护的重要举措,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三、我省土地整治基本情况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我省耕地面积为7984万亩,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5970万亩,人均耕地仅1.33亩,低于全国1.52亩的人均水平。在我省耕地中,优质高产稳产耕地占30%,中低产田占70%左右,在25°以上需要退耕地还林的耕地349.02万亩。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0—2015年)》,要求我省在“十二五”期间,要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2213万亩,省委省政府确定了2015年建成2213万亩,力争建设250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目标。

近几年来,我省土地整治迅速发展、内涵不断丰富,从2001年至2014年,国家和省级投入资金共实施土地整治项目1908个,建设规模3101万亩(含今年下达的计划460万亩),其中,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1618个,建设规模2788万亩,低丘岗地改造项目290个,建设规模313万亩。围绕中央和省农村工作的中心,按照“突出重点,培植亮点,集中连片,整乡整村推进”的思路,我省土地整治工作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找准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以重点区域重点项目为支点,整体推进全省土地整治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综合效益,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充分肯定,去年在咸宁召开的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现场会上,主要做法作为经验在全国推广。

但是,一些地方重项目争取、轻项目实施、监管不力、违规使用资金、工程质量不高、验收把关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仅项目实施进度而言,2001年至2014年,全省仅验收项目752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604个,低丘岗地改造项目

148个),占39.4%,验收规模113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971.35万亩,低丘岗地改造项目158.58万亩),占36.4%,严重滞后。在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围标、串标、非法转包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干扰了国土整治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侵害了项目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并诱发腐败问题。如省委巡视组就发现鄂州市等地土地整理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王国生省长、甘荣坤副省长在《巡视情况专报》上都作出了重要批示。

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查找,研究措施,完善制度,认真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项目的实施推进力度,特别是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丹江口库区“移土培肥”及“坡改梯”工程等3个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快项目的验收步伐。

按照绩效考核、“三农”工作考核、土地整治考核的原则,运用竞争性分配机制,部分县(市、区)2010年之前的项目至今没有验收,2015年暂缓安排项目。

四、关于土地整治相关政策

(一)关于占补平衡。近两年来,国家不断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整理复垦监管,从今年开始,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有两个明显变化:一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减少,二是耕地占补要

求更高。从今年4月1日起,为保证做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开始执行“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占旱地补旱地”的更为严格的占补政策,对各级政府都是一个严峻考验。耕地占补做不好直接影响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耕地占补不落实,各类建设项目就落不了地。近期,我们对全省耕地占补指标库进行了自查清理,发现存在很多问题,如全省清查项目6330个,核实存在坐标不准、占补平衡指标不实等问题的疑问项目就有6289个,占99.3%,主要原因是重复报备、坐标备案错误、部分备案信息错误。如果不整改到位,对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会带来较大影响。对此,各地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高度重视,加快进度,对备案信息进一步核实清理。在9月15日前,认真核实整改项目存在的各类问题。这项工作不仅影响到市(州)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科学发展绩效考核、“三农”工作考核,同时直接影响到各地的用地报批。

2、视条件进行水田、水浇地改造,储备耕地占补各项指标。

3、加大耕地补充开发力度。充分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运用“对调整为园地的耕地,耕作层未被破坏的,按可调整地类进行管理”的试点政策,加大耕地补充开发力度。切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强化预存复垦经费征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复垦到位,加大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

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促进占补指标优化配置,提高占补指标使用效率。复垦后的耕地纳入耕地占补指标库,在市域内通过调剂、交易等方式,实行指标有偿使用。

(二)关于下放权限

省厅按照“坚持把权力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的工作思路,下放部分审批权,创新项目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全过程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整治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效率和建设效益。

一是下放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整治项目职责优化项目管理程序的通知》的基础上,重新明确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省厅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指标分配。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计划,下发至市(州)国土资源局。

省厅安排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指标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0—2020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当年“三农”工作部署和落实“一元多层次”重点区域土地整治政策性支持的要求,结合绩效考核、“三农”工作考核、土地整治考核、竞争性分配工作,在省财政估算下一年度收取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中央拨付资金的基础上,提出预算报省人大批准后,在不突破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估算出的建设规模,形成计划指标。

今年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计划25万亩,由于受后备资源、新增耕地率、涉林审批等条件限制,在安排新建项目时,计划指标不分配到具体市州,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向省厅申报,省厅按申报时序审查立项,直到计划用完为止,以后不再安排低丘岗地改造项目。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计划分解和立项审批。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指标,分解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解指标时不得突破下达的控制规模。组织现场踏勘、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评审和立项审查,每年六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立项审批。逾期不报或没有下达立项批复的视为自动放弃。省厅对不能在当年6月底完成立项审批备案的,收回当年及以前的计划指标调剂使用。

市州在分解计划指标时,分解时首先落实“一元多层次”重点区域及戴帽项目,优先满足21个“四化同步”示范乡镇、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

强调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评审。专家、预算编制、财评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立项申报和项目实施。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农垦局、沙洋监狱管理局的土地整治项目由省厅批准立项。

国家投资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报省厅下达立项批复。

省级投资占补平衡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每年6月底之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

省厅,经批复同意后,按审批要求执行。

二是下放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权。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权下放至市(州)国土资源局,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严禁突破原批准的建设总规模和预算总投资。如发现有超建设规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情形的,对变更批复及变更工程作无效认定,并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变更审批权。国家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以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农垦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由省厅批准。

三是试点下放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权。先行在荆州、荆门、黄冈、咸宁、孝感、随州等六市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试点。上述试点市国土资源局参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负责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验收。省厅适时组织抽查,发现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的,作无效认定,限期整改合格后再安排财政决算评审。

市国土资源局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试点限于省级投资或地方自行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

国家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未涉及本次试点的市(州)仍按现行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土地整治建设方式创新试点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大力倡导创新土地整治实施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土地整治。为此,我厅进一步强化“三农”服务意识,改进机制,统筹规划,整合资源,联动推进,创新建设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在土地

整治实施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

一是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明标明投、摇号中标”。为有效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重点解决部分代理公司职业操守较差,泄漏招投标信息,伙同部分地方人员操控招投标,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违法竞标,打招呼、捞好处等突出问题,上半年,我厅赴荆州、荆门、咸宁、仙桃等地调研,深入了解各地“明标明投、摇号中标”的方法,进一步优化措施,大力推进,提高公开度和透明度。从我省“明标明投、摇号中标”情况看,大体有以下几个模式:

1、咸宁模式。解释咸宁模式

优点:一是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的概率减少;二是缩小了范围,报名单位较少,摇号操作方便。

缺点:一是在机选摇号投标资格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人为操控的可能性;二是短信通知报名资格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三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银行汇款过程中依然存在泄漏信息的可能性;四是容易流标;五是增加了外地单位转包的可能性。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基本上还是本地人借资或转包实施项目。这种模式如果环节中出了问题还是较大的问题,只不过发生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银行的可能性较大,发生在国土部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这种模式还不够成熟,不宜推广。

2、荆州模式。解释荆州模式。自由报名,二次摇号。

3、荆门模式。解释荆门模式。自由报名,一次摇号。荆州模式和荆门模式已运用3—4年,从投诉举报情况看,效果较好。建议标段多的用二次摇号,标段少的用一次摇号。

至于这种模式依然存在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转包等问题,但实际上可以在中标单位实施过程中是可以发现的,如果各级国土部门敢于硬碰硬、不怕阻力和麻烦、加强从业机构的考核考评、加大查处力度、开展优质工程评比,是可以克服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

投标保证金是“不超过项目平均标段施工费的2%”; 投标单位必须和省厅备案的名称一致;

投标项目经理必须是和省厅备案的人员一致的二级建造师或一级建造师;

不支持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投标单位收取所谓的“信息入网费”,省招投标管理局早已发文明令禁止。

二是开展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自建试点。在项目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前提下,通过邀标的方式,邀请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项目规划设计,承担项目施工,促进土地整治项目更加贴近农业、农村、农民,进一步防范廉政风险。

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建工作试点的通知》中,指导思想是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为方向,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村民生为重点,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进、培育、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

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切实提高农业发展水平,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实惠,实现土地整治工程效益的最大化。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人为本,保障权益。结合实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建立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使项目区农民通过产业化经营真正得到实惠。

1.实施主体。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企业有符合土地整治相关建设资质,企业可参与自建,不需在省厅备案,同企业自己选择的两家在省厅备案的单位一起,实施邀标程序;如企业没有符合土地整治相关建设资质,由企业自己选择三家在省厅备案的单位,实施邀标程序。强调农业产业化,是提高粮食产能的企业。强调市(州)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强调龙头,产业关联度大、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强调带动作用。强调必须让项目区农民受益,而不是单纯支持企业。

2.申报规模。合理安排,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可以安排一个试点项目。是一个项目,不是一个项目中的几个标段。

3.“先流转、后实施”。项目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先行流转面积应不低于项目规模的70%;

4.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和专题会议纪要; 5.市州国土资源局关于试点项目的相关意见;

6.实施主体应出具承担不低于试点项目资金15%比例的自行投入承诺。强调自行投入是土地整治的配套投入,不是其他

投入。

实施程序仍按照现行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招标可以采取邀标的方式,但招标程序一定要实施,不能直接指定。

三是开展“农民自建、以奖代补”试点。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土地整治的积极性, 建立多方投入的土地整治建设新机制,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先行在恩施市、竹山县、英山县开展试点。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民自建以奖代补工作试点的通知》中,总体要求是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为方向,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村民生为重点,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土地整治的积极性, 建立多方投入的土地整治建设新机制,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切实提高农业发展水平,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实惠,实现土地整治工程效益的最大化。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部门督导,乡镇主体,以人为本,保障权益,量力而行,农民施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积极支持,采取政策引导、机制激励、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和动员农民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推进项目建设的合力。

结合实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充分结合当地农民自身经济情况量力而行,选择实施条件相对成熟,群众积极性较高和有示范效应的地区先行试点。切不可搞摊派,增加农民负担,强行推进。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使项目区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包括联户)自筹资金,农民以投工投劳、以物折资等方式,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完成耕地整治及配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验收合格后,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给予适当资金。

各地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要以试点项目为平台,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聚合相关部门资金,集中投入到项目区,发挥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放大效应。

项目区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且不在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范围内。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便于大规模整理的零星地块,可采取“小田改大田”的方式,完成耕地平整及相应配套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达到耕地连片,便于规模农业生产。

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批复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严禁扩大项目资金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规定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各地开展农民自建以奖代补工作试点时,可先选择省国土资源厅已经下达计划的项目开展试点,将试点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年底前将总结报告报省厅。

四是开展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共管共建试点。以政府为主导,以土地整治项目为核心,将财政、发改、林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供电、环保、移民等部门的涉农项目进行整合,采取统一规划、集中申报、捆绑建设、联合管理,推行整合项目建设、整合资金投入、整合人员管理,变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由原来的职能部门到现在的县、乡两级政府的项目建设模式。国土资源局要注意从总体规划中将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剥离出来,便于投资评审、验收、决算。

各地要高度注意,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是在项目区内进行整合,是“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席”,是“各计其功”,不是把土地整治资金挪作他用,要向当地领导解释清楚。

各位领导、同志们,下一步我们将从健全长效机制着手,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土地整治建设机制和模式,完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廉政建设各项措施,严格土地整治工作考核,开展土地整治优质工程评比,促进土地整治项目质量整体提高,打造土地整治阳光工程。

今天的讲解到此结束,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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