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古区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实行)_公益性岗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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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红古区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
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巩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成果,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共兰州市红古区委办公室、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红办发„2018‟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红村领发„2018‟ 号)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一、目标任务
在全区34个行政村,开发178个农村公益性岗位(见附件1)。
二、选聘对象
农村公益性岗位的选用要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相结合,充分整合现有的村级保洁员与共管共享人员队伍,坚持“一支队伍管到底”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失地农民、农村失独家庭、农村两户、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择优选用,不得优亲厚友。且每户只能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程序是在区上审定职数内,村上公告,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镇(街)审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三、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按需设置原则。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在开发总量范围内,可根据村的大小和实际需要,经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原则上在镇(街)内适当调剂岗位开发数量。只有一个村的镇(街),确实无法内部调剂的,由区人社部门、农工办和镇(街)共同协商解决。
2、自愿公开原则。充分尊重贫困户及其他人员意愿,在自愿报名、自主就业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3、统一管理原则。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镇(街)政府统一监督管理,不得跨村聘用。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岗位人员由村级理事会统筹调度。
(二)设置数量
公益性岗位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4-6个公益性岗位。区核定所辖镇(街)公益性岗位总量;镇(街)按照区核定数量,结合所辖村级规模、人口数量等情况和实际需要,核定行政村岗位类别,并填报《红古区农村公益性岗位设置汇总表》(见附件3)。岗位确定后,每个岗位安排1人。
(三)岗位类别及职责
农村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设施管护员、道路维护员、卫生保洁员、村庄绿化员、水电保障员等类别。各类别可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但每个岗位只能安排1人,且岗位数量须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每个岗位应设定合理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
1、设施管护员。负责村组道路(交通局修建的农村公路除外)、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村内沟渠、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绿化带、休闲凉亭、小游园、花园、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车、垃圾池(箱)、标识标牌等公益设施管护、维修、清洁。
2、道路维护员。负责村组道路、村内巷道日常维护和管理,参与路面、路肩整修和损毁路段紧急抢修,督促农户及时清理路旁杂物等。
3、卫生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和清扫,督促农户及时清理庭院内外各类垃圾,保持村庄道路洁净、公共区域洁净、村内沟渠洁净、游园花园洁净、庭院周边洁净。
4、村庄绿化员。负责通村道路两侧、村内沟渠、游园花园、绿化带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护;协助做好镇(街)安排的村庄绿化工作。
5、水电保障员。负责农村饮水管网、入户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负责农村水务突发事件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服务和保障工作。
(四)岗位待遇及资金保障
农村公益性岗位享受补助资金,由岗位补贴和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费两部分组成,通过市、区两级财政列支、省级财政奖补的办法解决。
1、岗位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区级财政每人每月配套200元。
2、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区财政统一负担、统一办理,原则上年缴费额度为200元。
四、人员选聘
(一)人选条件
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5.6.7条为必备条件:
1、建档立卡未脱贫的贫困人口。
2、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3、零输转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4、其他有一定经验技能的村民。
5、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能胜任相应工作。(属特殊情况且本人身体条件允许的男性可放宽1至2岁)
6、未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
7、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选聘程序
1、公告。镇(街)在符合条件的村组和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实行自愿申请和理事会推荐两种方式,由村“两委”组织招聘,镇(街)审定。申请或推荐人员填写《红古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见附件4),经村“两委”初审后,统一向当地镇(街)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由镇(街)审定。
3、审核。根据选聘条件,镇(街)对村“两委”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工作由镇(街)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理事会人员,采取集体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5、评定。镇(街)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或推荐人员进行科学排序,确定拟聘人选。
6、公示。镇(街)要将拟聘人选名单(注意保护个人敏感信息)在行政村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 5天。
7、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在《红古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并汇总填写《红古区农村公益性岗位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以镇(街)为单位统一将《红古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和《红古区农村公益性岗位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汇总表》报送区人社部门和农工办备案。同时,区人社部门和农工办负责将《红古区农村公益性岗位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时报市人社局和农工办备案。
8、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由镇(街)按照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岗位工作标准,掌握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于7月31日前全部安排上岗。
五、考核与管理
(一)建立考核管理机制。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区定、镇聘镇管、村用”管理机制。区上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管理制度,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日考勤、季考评、年考核由行政村理事会负责,做到管小、管细、管具体,考勤、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二)签订聘用协议。镇(街)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见附件6),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保障。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协议一式四份,聘用人员、镇(街)政府各执一份,区人社部门和农工办各备案一份。
(三)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镇(街)要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小额意外伤害险参保手续,服务期间按时缴纳参保费。
(四)加强考核评价。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成效、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经镇(街)政府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同时向区人社部门和农工办备案。
(五)建立聘用人员动态管理机制。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退出农村公益性岗位: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因入学、服兵役等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3、刑事犯罪的;
4、自动终止就业需求的;
5、空岗挂岗或他人顶替上岗的;
6、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
7、其他经认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凡有人员退出时,村“两委”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镇(街),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方案,按程序聘任,并报区人社部门和农工办、财政局备案。
六、补贴发放
(一)发放程序。岗位补贴由镇(街)统一组织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区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镇(街), 镇(街)依据理事会考勤结果和村“两委”审定意见,通过 “一卡通”账户发放到户。
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年缴纳。
(二)申报要求。村“两委”在初次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须向镇(街)政府提供《红古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帐号、聘用协议、考勤表、补贴核定表、人身意外伤害险凭证及考核意见等材料。之后每月申请在岗人员岗位补贴时,只需提供岗位补贴核定表、考勤表及考核意见等。
七、监督管理
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选聘工作监管。镇(街)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程序,指导村“两委”、理事会做好相关工作,要对选聘公告、个人申请、聘用公示、补贴发放、保险办理、考勤考核等环节进行记实留存和备查。
(二)加强日常履职监管。镇(街)要加强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理事会日常管理、聘用人员以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改和处理,坚决杜绝人员选聘中的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镇(街)、村委会、理事会要每季度公示一次补助资金使用支出情况。镇(街)纪检监察室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对镇(街)、村委会、理事会存在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督导考核监管。区、镇(街)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区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