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专项资金监督办法终稿通知_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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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涉农专项资金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涉农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和发挥应有效益,明确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使用涉农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村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助、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全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和家庭补助类、补贴类专项资金,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工作。测算结果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六条 申请使用的涉农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提交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项目的立项、审核以及批准后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第七条 国家、省、市的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准,要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实施地点,缩小或扩大建设规模,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九条 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规定,需要土地部门办理手续的按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涉农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贪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乡镇党委、政府,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村党支部、村委会,根据各自在涉农专项资金监管中担负的职能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村级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村组专项资金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材料申报,负责将村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计划、实施进度和验收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负责对家庭补助、补贴类专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公示,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负责对本地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初审把关。村两委班子要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涉及本村的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双述双评”和“民主议政日”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和非项目补助、补贴的相关资料审核把关,对所辖区域内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按时公示,村两委班子和有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所辖区域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受理人民群众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质疑、投诉、信访;查处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案件。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资金和项目负责监管,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把关;根据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的性质、范围和原则,制定使用方案;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在项目实施中按照政策规定组织招标、采购、监理、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 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中执行各项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有关规定,对支付方案或工程预算进行审查,确定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支付进度;负责资金支出手续的审查。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管理使用方面的有关问题,互通相关监督信息。

第十八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所辖乡镇和部门的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监督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自查,组织一些资金项目的抽查。

第十九条 县委农工委、农业局负责村务公开规范化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对涉农专项资金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防范机制,实施内部监督。各级各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要形成检查报告,由检查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所监督的工作领域、环节、事项终身负责。专项资金检查人员对检查报告终身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主管领导,对涉农专项资金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所辖范围内涉农专项资金应公开不公开,造成资金被截留、挪用、贪污的;

(二)所辖范围内涉农专项资金项目不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监理和验收,造成资金浪费和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审核结算造成资金被套取的;

(四)对所辖范围内的涉农专项资金不按年度检查,当年的违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的;

(五)所辖范围内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落实,一年内两次及两次以上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出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违规问题不及时查处,造成问题继续扩大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提供涉农专项资金相关资料、申报材料时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

(二)对批准的项目擅自改变实施地点、范围、施工要求、项目规模的;

(三)违反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用的;

(四)违反财政管理规定改变资金支付进度、支付方式的;

(五)在资金发放,工程发包、监理、竣工验收、物资采购、工程结算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六)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在专项资金检查中失职的;

(八)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检查、审计等环节收受钱、物的。

第二十四条 村级两委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纪处理,不是中共党员的,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提供专项资金相关材料、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程序公开应公开的专项资金内容的;

(三)在发包、承包专项资金项目中谋取私利、弄虚作假的;

(四)套取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贪污专项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的手续拨付、支取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滞留应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涉农专项资金 监督办法 通知 中共宽城满族自治县纪委办公室 2009年9月20日印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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