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不作为_西充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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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不作为 酿成交通事故拒赔的上访材料
信访人:陈平,男,现年26岁,汉族,住营山县磨子街15号,电话:*** 被访人:营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宋志刚。信访请求:
1、被访人承担伤者何朝伟的伤残赔偿金。
2、被访人支付信访人垫付伤者何朝伟的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等近两万元。
事实与理由:
信访人系退伍军人,为谋求生活自谋职业,自购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从事经营活动。今年11月10日12时左右,信访人驾车回家,行驶至必经的营山县三星中路祥和居处路段时,其车辆右后轮撵压路面的一卵石,飞起将行走在该路面右侧人行道上的行人何朝伟右脚致伤,经速送医院医治诊断为:右脚下肢骨折。
该事故发生后,信访人及时找到该事故路段施工的相关负责人及被访人单位反映情况,并说明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维修城市道路竣工后,原堆码在道路边的河沙、石子、混凝土块未清除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被访人并不引起重视,反而推卸其责任。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事故现场,认定该事故系车辆右后轮撵压卵石致人受伤,信访人负事故全责任。
伤者何朝伟在住院期间,信访人已为其垫付医药费、生活费等近两万元,并派人护理和供其生活,现伤情已好转,但何朝伟拒不出院,并提出要求赔偿6.5万元损失,或者暂补偿两万元才出院,否则,称还要住院八个月的无理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信访人想友好与被访人面谈情况,并告知发生事故时,事故路段路面堆码的废弃物无人清除,但未明确告知车辆不能通行,且在施工路段未设臵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标牌。该事故的发生,施工方和管理方均应承担责任。未料,被访人不但未正确对待和冷静处理该事故,反而叫来一位自称系该单位的法律顾问,除一番推卸责任的说词,还恐吓和威胁信访人。
信访人系退役失业军人,利用已有的驾驶技能,用房屋抵押和四处筹借资金自购轻型货车自谋职业,维持全家的生活,现已负债累累,本已不该发生的该事故,由于道路的原因,更让信访人雪上加霜。信访人对伤者何朝伟都能做到人文关怀,以人为本,而被访人系该事故的责任人,又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为何又做到这一点呢?如果当初被访人在施工路段设臵禁行标志、标牌,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或对路面河沙石子的堆码有所规范,并及时清除,以及有所作为,该事故就不会发生。而事故发生后,又不正确面对和解决,小老百姓就该受其凌辱,被访人就应该高高在上吗?
信访人认为:被访人是事故发生地的主管部门,对该路段施工过程中,未设臵警示及禁行标志、标牌,未合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进行地面施工建设,存在过错,给伤者何朝伟造成损害已构成侵权,是该事故的责任人。为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被访人应对该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敬请上级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支持信访人前列请求,并要求被访人尽快履行义务。
此致
信访人:
2010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