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关于组建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实施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_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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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关于组建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实施 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92)社科人字15号 1992年6月3日
院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实施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
附件1
关于组建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1992年5月27日)
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专业职务的评审机构及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我院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重新调整和组建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所学术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按照系列类别、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置,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2.院里统一组建的各学科片研究员专业职务评委会和编审、译审专业职务评委会,负责本系列正高级职务和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院属有关单位(无条件成立高级评委会的研究所)的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评审。
3.高级研究人员在25人以上的研究所,可以聘请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务的外单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按高级评委会的条件组建的学术委员会,行使评委会职能,负责本所副研究员及其以下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研究所,所学术委员会按中评委组建,行使中评委职能,负责助理研究员及其以下专业职务的评审,并对晋升高级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审议,向学科片高级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
4.委托文献情报中心组建图书系列、翻译系列高级评委会,负责全院副译审和副研究馆员及其以下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委托杂志社组建编辑出版系列高级评委会,负责全院副编审及其以下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委托管理局组建会计系列中、初级专业职务评委会,负责全院会计系列中、初级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5.院直机关不再设综合性评委会,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委托评审。
6.凡我院不设立评审机构的专业系列,需要评定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时,均需委托评审。委托评审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院人事教育局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由所在单位联系具有相应评审权的有关评审机构评审。
7.评委会的工作按《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
附件2 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2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我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是权威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分为学科片评审委员会和研究所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所学术委员会兼行评审委员会职权。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双百方针,积极推动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 职责和权力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所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助理研究员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资格;对拟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并向学科片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所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编辑、翻译、图资系列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副高级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资格;对拟评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并向学科片评审委员会和院编审、译审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
学科片和院编审、译审评委会负责评审研究员、编审、译审的任职资格,并将评审的结果报院务会议审批。
第五条 所评审委员会和编辑、翻译、图资系列高级评委会对破格晋升高级专业职务的优秀中青年学者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并向学科片(院编审、译审)评委会和院务会议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经院人事教育局同意,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外单位的委托,代为评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 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评审委员必须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学术水平,有指导科学研究和培养研究人才的经验,学风严谨,公道正派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一级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八条 所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编辑、翻译、图书系列评委会各由25人组成,评审委员应具有本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职务。所中级评审委员会由15人组成,评审委员应具有本学科副高级以上专业职务。学科片评审委员会和院编审、译审评委会各由25人组成,评审委员应具有本系列正高级职务。评审委员应以院所内学者为主,可以适当聘请京内学术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个别著名专家、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中青年专家一般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3。
第九条 所评审委员人选由人事部门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名单,经所长办公会审核后报人事教育局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学科片(编审、译审)评审委员人选由人事教育局、科研局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民主协商提出人选,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务会议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所高级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学科片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内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材料,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
评审组有权为被评审人推选两名以上专家,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进行审查、评估。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民主协商和根据多数人意见决定问题的工作原则。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13人。评审采用无记名技票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再补充技票。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对评审委员会内部讨论的问题,不得擅自传播、扩散。如有违纪言行,则视其后果及影响给当事人以批评,直至撤销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在审定评审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时,评审委员本人应回避,不参加本次评审工作。
第四章 任 期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委员人数的1/3。在评审委员会任期内如有人员变更,需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不受理个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所长办公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直接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向评委会介绍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评委会在全面审查被评审人的任职条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通过的副高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人事教育局审核备案;表决通过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院务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 对评审通过的人员,行政领导进行聘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接受院人事教育局、科研局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如出现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应由所在单位领导提出,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违反国家或院的有关规定,人事教育局、科研局有权报请院务会议,经批准可以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止其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如有衔私舞弊等违纪情节,其表决无效,并撤销其评审委员资格,由所在单位做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在院务会议,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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