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院章程(法人)_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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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研究院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制定本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换届选举,增加新的出资举办者和受让出资者;

况,理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形式召开,但必须保留会议录音、录像资料。

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学士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其他专职和兼职委员由理事会聘任,但应当征询院长的意见。

院长可根据具体的项目聘请临时的学术顾问,辅佐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于研究院一年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点评,并为下一年的学术研究提供建议和参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劳动用工、员工工资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本单位院长可由理事长、其他理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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