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卡办理(年审)一次性告知书_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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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办理(年审)一次性告知书
一、填表:由企业(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如实填写各有关表格。法人代表、主管会计、经办填表人分别在指定处签名(不得代签),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二、送检:申请人准备好下列应出示文件和应提交文件(材料),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审验:
(一)有效《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
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或申请人成立的批文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年审无须提供原件,以下同);
(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有效《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证的单位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
关出资证明文书或其他注册资本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七)前十位投资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出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
(八)上年度及最新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社团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
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特殊类型借款人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九)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十)企业对外投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一)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二)法人代表家族企业各成员身份证件,以及家族企业各成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以上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使用A4规格复印纸,所有复印件均要求经办人签字、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发卡:人民银行根据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领卡(编码)的资格。对条件具备者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颁给贷款卡(编码)。申请人可对自己的贷款卡(编码)设置密码,以保护本单位信用信息安全。
☆ 特别提请填表注意:本申请书中 “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填表人”等签名须由其本人签署;“单位盖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等下属部门公章等替代。
联系电话:0774-5138633办理地址:贺州市建设东路80号814号房(中国银行贺州市支行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