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文明单位建设办法_十堰文明单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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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我市文明创建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经研究,同意新修定的《十堰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高度重视文明县城、文明村镇(乡)、文明行业(系统)、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创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注重质量,保证文明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
2003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建设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有关《办法》和我市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党委、政府联合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是文明单位建设中的综合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有效形式。因此,文明单位建设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为促进十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四条凡本市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党委有关部门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要坚持重在建设、与时俱进,全员参与和以活动为载体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业务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实现三个文明建设全程同步,全面渗透,全员参与,全方位体现,要坚持单位发展、群众受益,避免形式主义,反对弄虚作假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建设,为文明单位建设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纳入本地本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其中,省、市、县又分别设文明单位和最佳文明单位两个档次。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条件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
(二)领导班子团结奋进,求实创新,清政廉洁,作风民主,身体力行“三个代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对创建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机制健全、群众受益、效果显著。
(四)采取各种形式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民主法制、时势政治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干部、职工思想觉悟高,精神面貌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重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智力开发。有计划地进行现代科学技术学习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干部、职工科学文化、专业业务素质逐年提高。
(六)认真开展各种共建帮建活动。大力支持社区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扶贫帮困、济世救民。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和支持、积极交纳有关基金、保费,并发挥示范、带头、幅射作用。
(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无重大治安案件;无违背政策生育;无“法轮功”习练者;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损失控制在省、市政府规定指标之内;无偷漏税费、拖欠职工工资、无“三风”、“六害”等行为;单位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好。
(八)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单位的绿化美化。单位卫生面貌、绿化、美化好;积极发展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生活条件逐年改善。
(九)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办公)。经济效益好,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优,取得了经济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第十条大型企事业文明单位,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所属二级单位80%以上必须达到文明单位标准。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从“细胞”抓起,突出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单位内文明职工(个人)、文明户(家庭)、文明班(组)、文明车间、文明科(室)等基础创建工作扎实。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和外资(独资、合资)企业要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重点突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创建内容。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考核、命名
第十三条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经过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均可在所在地申请参加文明单位考评。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必须坚持标准,在广泛征求群众、社会和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经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向所在地(乡、镇、街)党委、政府申报,由乡(镇、街)党委、政府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文明办,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检查、考核,合格者,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五条市、省、国家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我市市级文明单位,分市级文明单位和市级最佳文明单位两个档次。市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最佳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最佳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和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国家级文明单位从省级最佳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对创建活动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以破格申报。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向上级精神文明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精神文明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六条市级文明单位必须是被命名为县(市、区)级最佳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两届以上,并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单位;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届以上,并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单位,可申报市级最佳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向市、县(市、区)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考评,经该委员会推荐,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在各地的中央、省、市、县(市、区)属企业、事业单位,既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也可按属地原则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文明办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考评,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八条市级文明单位实行两年一届制,不搞终身制。各县(市、区)文明单位的考评届期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的考评、命名,要保证质量,不搞平衡照顾,既要积极稳妥,又要每届有所发展。市级文明单位每届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控制在上一届实际表彰数的15%以内。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应继续努力,保持先进,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建设水平,实现提档升级。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要建立监督机制和实施动态管理。市级文明单位除由市文明办负责管理外,还委托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协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文明单位应加强其自身的创建机制和档案、资料等基础建设。文明单位的创建机制包括:组织领导机制、目标管理机制、创建活动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文明单位的档案、资料应以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为内容,参照国家档案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各级的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各级文明办或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做到:每年有目标,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末有总结,常年有活动,活动有资料。达到创建规范化,活动经常化,命名程序化,管理制度化,资料档案化,档案网络化,监督社会化要求。
第二十四条文明单位若改变其单位名称或合并、变更其隶属关系的,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合并或变更后的单位,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文明单位除由党委、政府颁发奖牌、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外,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干部、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被市委、市政府命名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命名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发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所需奖金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根据本单位行政事业包干经费结余情况,一次性发给当年度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金;命名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发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三)同年度同时被命名为国家、省、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只发给一次一级文明单位奖金(可任选奖金高的一级标准发放),若已发的少于高标准一级奖金,可补发差额部分。
(四)连续两届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另外一次性增发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个月标准(基本)工资的奖金;连续两届被命名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可另外一次性增
发给单位班子所有成员一个月标准(基本)工资奖金,奖金来源同上。
(五)党政机关市级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以当年度12月31日前在编在册在职干部职工人数为准。被命名的单位,根据命名文件造册申报,由市文明办审核、财务部门核发。
(六)县(市、区)文明单位的奖励可参照上述奖励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六条获得文明单位称号,是企业升级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一条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已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若发现届期间有重大问题或命名后又发生重大问题的,由同级文明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撤消其荣誉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或不予命名为文明单位。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成员有贪污、行贿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由于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济亏损或服务(工作质量)下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贩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赌博、色情服务场所、吸毒(贩毒)或采取不正当竟争手段、不讲道德、不讲诚信、偷逃税费、单位形象不好的;
(四)不能身体力行“三个代表”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干群、劳资等关系,增加农民和下级负担,“三乱”严重,行业风气不正,造成群众集体闹事、上访的;
(五)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两次以上督促不整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超过市政府规定指标的;
(六)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或正在黄牌警告期内的;
(七)单位“三风”“六害”严重、有大案要案、法轮功人员失控或进京滋事、治安状况混乱、违法违纪人数超过了单位总人数15‰的;
(八)有违背政策生育的;
(九)环境污染严重,单位卫生面貌差,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重大社会活动中行动不力,受到批评的;
(十)申报和检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三十条被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标准的可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实行公示制,不断增强文明单位考评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文明单位考评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文明单位考评、审批及管理人员必须清政廉洁、秉公办事,严禁在文明单位考评工作中出现不正之风,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之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市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细则,由市文明办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十堰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