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_文明单位创建档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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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质量和水平,规范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要求,结合昌吉州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是指单位过去和现在在“文明单位”创建和保持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由单位负责文书档案的办公室(综合科)具体负责,其他科室配合共同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内被各级文明委命名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自治州级、县(市)级文明单位。

第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均应按照以下类目进行收集和整理:

一、组织建设卷

1•

1、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1•

2、理论学习(党委、党组中心组或党支部理论学习情况)1•

3、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情况)

二、道德建设卷

2•

1、道德教育(自治区“公民道德建设月”和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工作安排、总结;开展诚信教育、“四德”教育、礼仪教育及时事政治教育等情况)

2•

2、道德实践(参与社会各类公益活动和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开展道德模范、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

2•

3、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家长学校;单位职工子女中未成年人教育和实践活动;配合学校街道社区工作情况)

三、文化建设卷

3•

1、市民学校(市民文明学校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人员名单

等)

3•

2、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业务技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3•

3、文体活动(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新闻内外宣传情况;信息简报)

四、民族团结卷

4•

1、学习教育(年度“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安排、总结;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高度认同”、《民族区域自治区法》等学习教育情况)

4•

2、实践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联谊;结对帮扶办好事实事;评选表彰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及模范个人等情况)

五、社会治安卷

5•

1、法制教育(年度普法安排、总结;国防、反邪教、消防安全等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5•

2、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5•

3、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六、环境建设卷

6•

1、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和提高健康素质情况)

6•

2、制度措施(卫生、绿化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

6•

3、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情况)

七、业务工作卷

7•

1、行业建设(本职业务开展情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

7•

2、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7•

3、规范服务(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服务性单位优质服务工作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创建工作卷

8•

1、组织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机构;精神文明建设3年规划;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排、总结、大事记、责任书)

8•

2、细胞工程(在单位或系统内部开展的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争先创优评比活动)

8•

3、共创共建(参与文明城市、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情况;开展军民共建、城乡共建等工作情况)

第六条 《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凡涉及到具体指标或需说明有关问题的,要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明材料,在档案中予以反映。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按年度分类立卷,装订整齐,方便查阅。当年档案可按照案卷类目进行分类组卷,活页整理,待年底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后及时装订归档。装具按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卷盒、卷皮均为无酸纸纸质)执行。

第八条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中属于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应将正本和不同稿本归入文书档案,可将复印件或多余正本归入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

第九条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在单位要集中存放、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三年。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长期保存,不做硬性要求。对已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全过程。注重平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不得突击应付、补充捏造、抄袭档案。新申报单位如发现有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如发现档案弄虚作假,将给予停发文明单位奖金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十二条 文明窗口的创建档案类目参照文明单位档案类目进行。档案以能够反映创建工作的基本情况为宜,尽量简化。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09年开始施行。原《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昌州文明委字(2006)12号〕停止执行。本办法由昌吉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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