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青考核_青安岗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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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预青办发[2011] 6号

关于印发《2011年沈阳市预防青少年违法

犯罪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2011年沈阳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以此为依据对各区、县(市)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县(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按照全面总结,重点考核的要求进行安排部署,以考核为契机推动经费、人员、机构的落实和各项重点工作的进展。

沈阳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1月17日

2011年沈阳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考核办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年度比率考核

未成年人犯罪年度比率是指本地区本年度未成年人犯罪变化人数与前三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数的比值,其公式为:(当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前三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数)/前三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数。

当年未成年人犯罪年度比率为负值(未成年人犯罪率降低),得40分;年度比率为正值(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进行扣分,按照升高幅度的百分比扣除相应分值,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进行计算。

考核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各区、县(市)2009-2011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统计,比率百分比变化数值为得分和扣分依据。

二、工作机制建设(14分)

1.各区、县(市)成立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1分),组成人员及时进行调整(1分)。

考核依据:提供最近一次各区、县(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调整文件,及时调整意为两年之内进行调整。

2.各区、县(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两年内至少召开一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会议。(2分)

考核依据:会议文件材料、图片等。

3.各区、县(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2分)

考核依据: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图片等。

4.各区、县(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不少于1万元。(4分)

考核依据: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或政法部门预防工作专项行政经费拨付单据。

5.各区、县(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时印发文件部署工作,文件系统、规范,有效推进工作开展,(1分)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均有公章。(1分)

考核依据:全年印发文件。

6.及时对基层部署市综治委预防小组及团市委权益部工作安排,按时上报有关情况汇报。(2分)

考核依据:市综治委预防办对全年各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汇总。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工作(16分)

1.注重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有工作计划,有工作载体,有工作成效。(2分)

考核依据: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情况材料。

2.着重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制教育工作,认真开展“三校生”法制教育宣传工作。(8分)

考核依据:“三校生”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项行动情况报告,“三校生”普查报告,活动总结报告,活动图片,新闻报道等。

3.加强落实对“两法一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3分)

考核依据:“两法一规定”集中宣传活动资料、图片。

4.加强青少年青春自护教育,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建设。(3分)

考核依据:各区、县(市)开展青少年青春自护教育宣传资料,自护教育基地名单及情况介绍。

四、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8分)

1.针对各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做好摸底排查、建档立卡工作,掌握工作底数,详细掌握本地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设计工作载体和工作项目,开展有效地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3分)

考核依据:提供针对各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情况报告,当地各区、县(市)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2.加强与服刑青少年建立帮扶结对活动(1分),积极开展为省未管所图书馆捐赠图书活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分)。

考核依据:与新搬迁省未管所新入监少犯结对情况汇总,开展捐书活动情况报告。

3.认真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其基本的学习和生活。(2分)

考核依据:提供当年开展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材料。

五、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10分)

1.各区、县(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协调合作,齐抓共管,推进当地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工作,工作措施有效,工作项目丰富,工作成果显著。(4分)

考核依据:各区、县(市)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工作情况介绍,应包括宣传、公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食药监等多部门工作情况汇总。

2.积极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认真开展课题调研,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3分),及时上报工作方案,创新现场活动载体和形式,丰富活动内容(3分)。

考核依据:上报工作方案,调研报告。

六、各区、县(市)推动加强基层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12分)

1.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所辖街道、乡镇预防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对街道、乡镇预防工作有活动或项目牵动,对所辖街道、乡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区分档次,“优良”、“合格”、“一般”三类档次,比例分配合理。(6分)

考核依据:工作情况介绍,工作项目,文件要求,对基层预防工作考核情况报告,对基层预防工作考核结果。

2.推动基层认真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系统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街道”创建活动,其中所辖区域内60%以上街道(乡镇)要达到“四有”创建标准,实现工作活跃。(6分)

考核依据:相关工作、活动文件,“未成年人零犯罪街道”评选情况。

七、加分项(10分)

1.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形成全市首创,具有示范性和典型推广价值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做法(1分)。形成议案提案并督办(1分)。

3.在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面,得到市级以上媒体的专题新闻报道。(1分)

4.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创新性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在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法制教育活动中,形成独特经验和有益做法,着重加强法制宣传队伍建设,编写当地青少年法制教育教材。(1分)

5.认真开展沈阳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关护计划”,建立青少年社工工作站。(6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本年度考核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未成年犯罪年度比率考核由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进行测评计算。

第九条 市综治委预防小组办公室将集中听取各区、县(市)工作情况汇报,各区、县(市)需提供全部工作资料、工作总结、图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时,项目扣分可扣至0分,不计负分。考核情况将作为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表彰奖励的参考。考核结果将向各区、县(市)综治部门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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