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管理规定_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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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停车场一律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月停车辆先交费后停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交费。
二、凡进入停车场的一切车辆,必须听从值班管理人员安排,依次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车辆停放时请车主与值班人员办清车辆交接手续。凡未履行移交手续的车辆后果自负。
三、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请将车门窗锁好,车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即现金。
四、摩托车停放时,应向值班人员领取停车卡,凭卡取车。不领卡者,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我站概不负责。
五、停车场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进入。
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由于气候原因,玻璃炸裂、轮胎自爆、车辆自燃等,造成的损失,停车场一律不负责赔偿)。
七、按上述规定交费停放的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坏,我站将按交费的百分比进行赔付。交费标准由车主自行选择。
八、此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规定不相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开阳汽车客运站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注:赔偿说明:
1、全额交费的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车站、车主及有关部门认定后,将全额赔偿。
2、差额交费的车辆,将按交费的比例进行差额赔偿。
《开阳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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