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_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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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2011〕13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杨浦、宝山、金山区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小额速裁试点工作,高院制定了《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并经高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试点法院予以执行。试点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统计数据上报至高院民一庭。对于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也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馈。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小额速裁文书格式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上海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经研究决定,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金山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作为本市开展小额速裁的试点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应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推动司法公正。为规范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审理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普通民事案件(不含商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速裁: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买卖、租赁、借用、居间、承揽、劳务等合同纠纷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件;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侵权纠纷案件;
(5)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7)劳动关系明确,仅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8)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2.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速裁:(1)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3)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4)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5)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6)其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总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不适用小额速裁。
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总额仍不足5万元的案件,除当事人表示异议外,可继续适用小额速裁。5.追加当事人、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且符合小额速裁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二、受理
6.试点法院应设置小额速裁专题宣传栏,在立案大厅内置放小额速裁指南,并设专人负责引导当事人。
7.原告可自行书写诉状,也可使用表格化诉状,表格化诉状的样式由试点法院制定,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8.试点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并发送程序选择确认书,经原、被告双方书面签字或捺印确认后,可适用小额速裁。
9.试点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对调解不成的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发送程序选择确认书,经原、被告双方书面签字或捺印确认后,可即予立案,适用小额速裁。10.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的,试点法院应当将其申请入卷备查,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且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放程序选择确认书,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适用小额速裁。
11.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受理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案件移送时,可不预定开庭日期,由审判人员将确定的开庭日期及时告知立案庭。立案庭应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管理。
三、审判
12.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3.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最长不超过7日。
14.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以准许。
15.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需要,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16.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四、判决
17.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1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18.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裁判文书一般应予简化,事实及理由部分记明要点即可。
19.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并在宣判后十日内发送判决书,但试点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庭宣判的除外。
20.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用参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由试点法院确定减收标准,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1.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待异议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异议或者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裁定驳回后,方可报结。
五、异议审查
22.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23.试点法院收到当事人异议申请后,由立案庭编复字号立案,并于立案当日移送至民一庭指定审判员审查。
24.试点法院审查异议申请,可采取谈话、听证等方式听取异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
25.试点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并由民一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案号应加“续”字以示区别,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26.试点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适用小额速裁的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附则
2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设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市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政治部、立案庭、研究室、民一庭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组长由高院分管院长担任。
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驻民一庭办公。
28.各试点法院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相应机构负责试点工作,协调小额速裁的机构设置、案件立案、审判、异议审查以及数据统计、信息沟通等工作。
各试点法院应在立案、审判等工作环节,指定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从事小额速裁案件的试点工作。29.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小额速裁裁判文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
(2011)×民一(民)初字第××号
原告×××(身份情况)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被告×××(身份情况)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原告×××诉被告×××(案由)一案,本院于2011年×月×日受理。经由原、被告自愿共同选择适用小额速裁,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1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记明要点即可)被告辩称,××××××××××××。(记明要点即可)经审理查明:××××××××××××。(记明要点即可)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减半收取××元,由×××负担。
当事人不得对本判决提起上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书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本判决于异议期届满当事人未提异议或者本院对当事人异议申请裁定驳回后生效。
审判员××× 二O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
异议审查裁定书样式
民事裁定书
(2011)×民一(民)复字第××号
申请人×××(身份情况)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被申请人×××(身份情况)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经双方选择适用小额速裁,本院于2011年×月×日依法作出(2011)×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申请人×××对判决不服,于201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提出:×××××××××。(记明要点即可)1.经审查,本院认为××××××××××××。(突出原判决查明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于法有据)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双方均按本院(2011)×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执行。
2.经审查,本院认为××××××××××××。(突出原判决查明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