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四届文明城市推荐评选办法_文明家庭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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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四届文明城市推荐评选办法
一、推荐范围
1、获得第一届、第二届全省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或曾经获得过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符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操作手册》规定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均可申报参评全省第四届文明城市(城区、县城)。
2、凡是在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成绩显著,参加全省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测评但没有入选的城市(城区、县城),符合条件的,可参评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城区、县城)。
二、推荐条件
1、申报全省文明城市(城区、县城),须具备《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操作手册》规定的申报条件。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和申报全省文明城市(城区、县城):
(1)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有全省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2)设区市、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党政一把手)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双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今年6月30日不足一年的。
(3)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设区市、县(市、城区)。
三、评选程序
1、自愿申报,测评推荐。符合申报全省第四届文明城市或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条件的城市(城区、县城),必须以当地党委、政府名义向上一级文明委提出参评申请,县级申报城市须提交上一级纪检、综治委、计生委、610办公室的征求意见函。省文明办将组织专业测评人员,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操作手册》(可登录江西文明网下载),对县级申报城市进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测评分数合格的城市可作为全省文明县城(城区)的推荐对象,参加全省文明城市的测评。符合申报全省文明城市或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条件的设区市,可直接参加全省文明城市的测评。各设区市文明委于6月30日前,统一将申报推荐城市的申请参评报告、事迹材料(3000字以内,一式3份)、申报表(一式3份)及相关意见函报送省文明办协调处。
2、审核资格,严格考评。省文明办对推荐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在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组织专业测
评人员,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操作手册》对参评城市(城区、县城)进行实地考核测评。
3、媒体公示,审批表彰。考核测评结束后,确定文明城市(城区、县城)建议名单,通过省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结束后经省文明委审议,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参加全省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测评但没有入选的城市(城区、县城),符合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城区、县城)条件的,作为第四届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城区、县城),经省文明委审议,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