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联合办证宣传材料1_国地税合作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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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宣传资料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经易门县国家税务局、易门县地方税务局协商,共同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联合办证对象: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理户;
2、联合办证地点:易门县国家税务税局征税大厅;
3、受理业务范围: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工作。
4、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的资料:(一式二份)
(1)设立登记(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⑧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⑨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⑩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相关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易门县县国家税务局易门县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