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章程_姓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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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的名称: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简称:达州市姓氏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性质:是由达州市各地从事姓氏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爱好者、企业家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从事姓氏科学文化研究的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和相关管理工作者,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姓氏文化、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条例以及我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有中国特色的中华姓氏文化的高端研究与普及,大力宣传中华传统姓氏文化的杰出成就。积极搞好姓氏文化源流研究,开展寻根问祖服务,促进海内外学术交流,进而拓展海内外联谊,增进乡情、亲情、友情、促进社会和谐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贡献。
第四条 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心住所:达州市。为便于开展工作,中心在达州市各县(区)设立X X县(区)办事处;全国各地经申请和本中心批准,可在各地设四川省达州市姓氏文化研究中心X X姓文化研究室或四川省达州市姓氏文化研究中心X X姓文化研究联络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因
第六条 中心的工作任务
(一)坚持唯物史观,组织宣传收集、整理、研究、交流、宣传、开发、建设落籍于达州市境内的各个姓氏历史文化资源;
(二)了解掌握海内外落籍和发祥于达州市的各姓氏宗亲信息,搜集有关资料,撰写、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人物专著、族史谱牒等书籍;
(三)调查了解和协助有关部门发掘、保护各个姓氏的古祠庙宇、名墓名居、先贤圣迹、纪念性景点景物等文物遗存及人文景观。开发旅游资源,服务于达州的经济发展。
(四)组织海内外落籍或发祥于达州各姓氏宗亲的寻根问祖活动,做好联络、接待、咨询、考察等服务工作,吸引他们关注祖地迁徙、回乡观光,旅游、投资、兴业等事项;
(五)统筹组织全市各姓氏的文化和商务活动,做好各姓氏的研究开发指导工作; 1
保障各姓氏活动沿着有序、积极、健康的轨道发展;
(六)组织姓氏有关的研讨、纪念、展览、交流等活动;
(七)开展与姓氏源流、迁徙有关的海内外其他交流活动,与海内外同乡会、宗亲会、同学会等民间社团,加强联系,促进联谊;
(八)宣传、表彰、奖励姓氏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影像制品,以及在姓氏研究、古迹文物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以推动社会力量对姓氏文化研究的工作开展。
第七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姓氏得姓传说、姓氏历史演变、姓氏人口分布、姓氏郡望堂号、姓氏家乘谱牒、姓氏文化遗迹、姓氏轶闻趣事、姓氏古今名人、姓氏趣名技巧、姓氏迁徙繁衍、姓氏民间组织、姓氏寻根问祖、姓氏商务合作、姓氏扶贫济困、姓氏文化交流、姓氏人才地理、姓氏文化遗产、姓氏先世祭祀,等等。
第八条 活动原则
(一)中心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中心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四)中心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中心吸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名誉会员(特邀会员),凡承认中心章程,热心研究和弘扬姓氏文化的各界人士,由本人申请、会员介绍,经中心批准,即可成为中心会员,海内外知名人士由中心邀请,经本人同意,可成为中心名誉会员(特邀会员);
第十条 中心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特邀会员)组成(一)团体会员:1.拥护本中心的章程;2.参与本中心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专业姓氏文化研究的组织可优先入会;3.从事姓氏文化研究的组织及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如:家族理事会)。
(二)个人会员:1.拥护本中心的章程;2.从事专业姓氏研究工作者,有姓氏研究成果者可优先入会;3.积极支持中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专业姓氏研究组织的设计者。
(三)名誉会员(特邀会员):1.拥护中心的章程;2.从事专业姓氏研究工作者;3.海内外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心的章程;
(二)在中心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造诣和影响;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心主任会或办公室(或授权)讨论通过;
(三)由中心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中心的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优先取得中心编辑出版的书刊、科普资料和影像制品;
(六)有优先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和学术交流权;
(七)有入会志愿、退出自由的权利。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心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四)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五)向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接受中心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七)为中心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会员两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心,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中心主任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七条 中心主要负责人实行任命制和聘任制:
任命制主体是: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聘任制主体是:达州市姓氏文化研究中心。第十八条 中心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2人,常务副主任2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由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中心特邀高级顾问、顾问、研究员若干人,还可成立专家组等。
第十九条 中心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2人,副秘书长4人。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达州市姓氏文化研究中心聘任。秘书处主要负责执行中心各项任务,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中心的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奉献精神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在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爱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中心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中心主任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主任、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满后通过考察后经中心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批准才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并对中心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及职责的审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秘书长好、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审议中心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中心终止事宜;
(五)决定中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中心各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和专家会议;
(二)代表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提名中心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人选;
(四)筹备、管理本中心的经费;
(五)由中心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决定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心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主任会决定;
(二)检查秘书处对中心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中心常设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四)由中心主任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开展和处理本中心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 中心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处理分管区域日常事务;
(二)督促分管区域工作落实情况;
(三)由中心主任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协调分管区域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第二十六条 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主任会议、专家会议等筹备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由中心主任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中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任会会议须2/3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常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3人。主要负责起草、收发各种文件;联系和督促各部门的工作;建立网络,会员发展,对外联络,出版刊物,组织活动,建立档案等各项工作;
2.图书阅览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3人。主要负责姓氏文化图书、资料、光盘、图(照)片等方面征集、分类、编号、查阅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财务管理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工作人员3人,主要负责资金、物资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4.商务发展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工作人员5人。主要负责商务信息,交流发展与管理,搭建姓氏文化产业平台,建立各姓氏或姓氏之间商务合作平台,共谋发展,创造财富,增加收入。
5.谱牒编修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工作人员5人。主要负责征集、编辑、出版、发行各个姓氏的谱牒工作。
6.姓氏宣传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工作人员3人。主要负责宣传、培训的工作。
(二)分支机构
建立若干个姓氏分支机构,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并经主任会审议同意后方能建立,并报本中心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备案。
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例: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李姓文化研究室、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渠县办事处);
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爱好者群体; 3.有符合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能独立开展中心的业务活动;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7.有与中心的业务和管理协议书。
(三)代表机构
在达州市七个县(区)和成都等地设立办事处(联络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工作人员3-5人。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设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同上述“分支机构”。
第三十 条 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兼任(聘任)制,其福利待遇,根据中心经济状况和个人承担的工作任务者,中心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福利和待遇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性质、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济性质: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研究成果的转让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须经主任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心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中心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中心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可兼职),建立规范的会计和出纳帐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心成员和会员及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心的资产所有权属于中心集体与投资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条 中心的章程修改,须经中心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主任会议审议。第四十一条 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中心主任会议通过后15日内,并由本中心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主任会议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中心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心主任会议表决通过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