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问题_发票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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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关键问题
1,所有的稽查工作都是围绕发票展开的。
《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强调,稽查要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2,发票税前扣除的规定: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合法的收据:向境外支付费用,以及支付境内的,凡收款方既不需交增值税,又不需交营业税,无需发票,收据+协议即可 合法入账凭证的种类
(1)财政收据(非税收入收据、捐赠收据、财政监制;不含资金往来结算收据)(2)税务监制发票(3)自制原始凭证
(4)合同+收据+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对方不交增值税/营业税)(5)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何补救?汇缴结束前可以重新补开。(6)“甲方供材”发票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合同外甲供,施工方清包工: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施工方)(7)取得建筑安装工程发票要注意哪些问题 A:销售自产货物并施工—自产货物发票+工程发票 B:商贸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货物发票 C:建筑公司销售外购并施工——全额工程发票 D:甲控:合同价包含材料——全额工程发票 E:甲供设备乙方安装:设备发票+工程发票 F:甲供材料乙方装饰:材料发票)+工程发票
G:甲供材料,乙方建筑施工(装饰以外劳务):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乙方全额纳税,净额开票)
此时材料需另计营业税,由乙方交纳,计入工程结算价款
4,甲供材料是否需要换开工程款发票? 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发票金额并非一一对应 溢价征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
差额征税——工程总包分包;销售外购不动产、土地 发票管理办法:提供劳务收取价款,应开具发票 收款额=合同金额=发票金额
甲供设备(电梯、空调、监控设备)、甲供装饰材料、分包工程中的自产货物
一些税务机关要求甲供材必须取得建安发票的理由。以票控税的现实与困境。《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实质上是建筑安装工程费—自营工程 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施工单位只须开具建筑劳务部分的建筑发票,甲供材料无须开具建筑发票。
5、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上年度的发票,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成本发票:未完工,直接计入,不影响成本累计;完工后,只能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31号文第35条)
费用发票:开票日期必须为当年12月31日吗?
如果为次年日期,在次年计入期间费用,是正常的。如果计入上年损益,要有合理理由(签字程序)。
取得时间最迟在次年5月31日。
成本费用发票,超过汇缴期,过期不允许扣除,比如2011年6月取得开票日期为2010年费用发票,只能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能扣除
如果在5月31日前,取得上年度开具发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申报所得税年报时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调减 依据: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6,哪些支出必须取得发票才可税前列支? 《营业税细则》第19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2010年04月06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
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
7、财务人员如何规避发票风险?
(1)、票据种类是否合规(视收款方应交何种税而定)
普通发票代码第一位,根据收款方经营主业来判断国税普通发票代码第一位1,地税2,增值税普通发票5200(贵州省)
(2)、票据来源是否合法(发票来源地与开票单位所在地相符)普通发票代码第2-5位(3)、发票有效期:发票所属年份,普通发票第6-7位。
(4)、票据与经济合同经济业务是否相符(交易双方名称、劳务/货物)
(5)、票据形式是否合规(抬头,本公司全称、印章,发票专用章)——汇总开具发票必须附清单
(6)、付款方向与支付方式(7)、真伪检查
8,善意取得了虚假发票怎么处理才能规避风险?
(1)、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2)、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9,怎样确认计税成本终止日最有利?
会计成本与交付入住的建筑面积和确认的收入相配比;计税成本只考虑实际毛利额,不考虑实际结转成本;会计成本年度结算以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计税成本可以次年5月31日前的某一时点为核算终止日;会计成本项目结算或未结算的预提成本;计税成本除要求成本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凭据外可按一定比例预提成本计入计税成本。
10、质保金怎样处理有利?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如何扣除(取得发票可以扣除,未取得发票,所得税可以预提,土增税清算不予扣除)
11,发票重点检查的项目
稽便函(2011)31号: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
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2,税务机关检查假发票的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对于用票单位的处理情况
1.如果是虚构经济业务,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在账簿中多列支出”认定偷税。
2.如果是真实的经济业务,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责令限期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上述两项均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进行处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行为之一的即可处罚一万元以下。(未按规定领购、取得、开具、使用)
3.对于多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处理,建议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一次性进行处理。
(二)对于开票单位处理
(1).如有证据表明,确实存在挂靠关系,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施工和工程结算以及发票开具,并且利用假发票取得的收入没记账的。
造成少缴不缴税款后果的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被挂靠单位的法律责任。营业税定性偷税,并进行处罚。
如果有证据显示承包经营成果归个人的,可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参考:辽地税发[1999]216号
(2).如果证据表明是个人行为,私刻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假发票,结算工程价款。
应以个人确定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不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