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实施办法_创建文明单位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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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省属企业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典型示范和引导作用,是深入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省属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文明委、省文明委有关文明单位创建的要求,为加强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创建活动中起到表率作用,并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认可,由省国资委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推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展示企业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省国资委党委和各省属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省属企业党委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企业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内容,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经营业绩良好,工作实绩突出。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创业创新,加快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成效显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或省属企业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企业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创建组织、有创建目标、有创建措施、有创建效果;创建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与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积极参加所在地精神文明创
建活动,热心支持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3、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开展“八荣八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在企业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活动。
4、管理科学规范,企业秩序安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职工诉求工作和来信来访工作,深入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两年内没有发生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企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企业安全生产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领导成员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员工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5、环境整洁优美,环保工作规范。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保工作达到国家标准。坚持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和亮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6、创新企业文化,提高全员素质。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大力开展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省国资委文明委负责省属企业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及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七条由省国资委文明委评选命名的文明单位等同于市级文明单位。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均可参加省属企业文明单位的评选;同时,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也可以参加所在地的文明单位评选。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日常考查与统一验收相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命名原则上逐级升格。连续两届获得省国资委文明单位称号的(或市文明单位称号),有资格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成绩特别突
出,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经省国资委文明委同意,并经所在地文明委认可,可以破格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两年一届,超出有效期,所有单位均需重新申报。省属企业文明单位的名额分配,由省国资委文明委根据各省属企业创建工作活动开展情况确定。凡在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单位,除取消该单位荣誉外,将在下届评选时扣减所在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名额,并对其所属企业申报省级文明单位予以适当控制。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申报程序是:
1、由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文明办进行初评,并按照省国资委文明委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对象。所推荐的单位,需经所在地文明委同意后,正式向省国资委文明委进行推荐。
2、省国资委文明委委托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文明办组织验收初审。
3、所推荐单位要填写省国资委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文明办报省国资委文明办。
4、省国资委文明委根据评选标准,对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文明办推荐上报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5、各企业在申报期间,要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广大职工广泛参与、了解,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文明单位由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文明办审核后报省国资委文明委审议批准,以省国资委名义命名表彰,颁发奖牌。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文明委负责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省属企业文明单位的审批,及省级文明单位的推荐。省国资委文明办在省国资委文明委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制定创建工作的实施细则,文明单位的评选、检查、考评、审查,组织各企业开展创建工作交流,负责与省文明办和相关市文明办的联系和协调。
第十四条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文明委负责本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省属企业文明单位的评选、初审、考核、推荐工作,并受省国资委文明办的委托,负责本集团公司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文明办对省属企业文明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对省属企业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在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基础上,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人口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文明办要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考核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单位的情况反映等。
第十八条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文明办要加强对本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宣传典型,交流经验,加强与所在市文明办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当地有关单位的共建活动,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第十九条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单位重新申报命名。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条对获得省属企业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办法和政策参照省文明办或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省属企业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与市级文明单位相同。
第二十一条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工作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文明单位称号。被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评选。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资委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