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49号)_梁平府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49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梁平府发”。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2011〕4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和谐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医疗救助水平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五)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与县人力社保局共同确定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人力社保局与民政局共同选定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配合县民政局落实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县卫生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查和部分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承办申请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申报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具体包括: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参加核试验和参战退役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40%定期救济人员、在职参军入伍返乡人员;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五)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六)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城镇中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七)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对象。

(八)其他低收入人员。即农村建卡贫困户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下的城镇人口。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保,采取事前救助。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条件的,按最高一种标准资助。

1.农村救助对象参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由政府全额资助按二档参保,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重度残疾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无论选择一档或二档参保,由政府按当年确定的标准资助,个人应缴费。

2.城市救助对象参保资助。城镇“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资助按二档参保,个人不缴费;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无论选择一档或二档参保,由政府按当年确定的标准资助,个人应缴费。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四类对象,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采取医前或医中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由县民政局审批后,每人每年享受240元的定额门诊救助金,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年门诊救助金封顶线为120元。门诊救助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三)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是对医疗救助范围中前四类对象住院治疗给予的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医中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实行医疗救助金总额控制。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应当报销的医疗费用,即报销确认额,下同)经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按规定报销后,自负部分(医保报销确认额-医保报销额,下同)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对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患病住院的,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按上述办法再给予救助。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自负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9000元。

3.特殊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暴力精神病人、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按规定报销后,自负部分和医保未确认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贫困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医疗救助按市政府(渝办发〔2010〕26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员住院治疗给予的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按规定报销后,自负部分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对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负担额超过10000元的,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每超过10000元,增加1000元的救助金,但救助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封顶线,且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将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和救助基金量的多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作适时调整,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工伤、交通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引起的疾病。

(二)器官移植、康复治疗以及在不属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只对城乡救助对象因病治疗,在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救助。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不在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已报销的费用;

(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第八条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保的申请审批程序:

每年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期间,乡镇(街道)社保所要设立困难群众参保受理窗口,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参保,并提出资助申请,由民政办对参保对象的资助资格进行现场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由社保所按规定收取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并填写《梁平县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登记表》。每年12月5日前将参保资助人员信息汇总,填写《梁平县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登记认定表》,上报县医保局和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将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资助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

(二)门诊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1.“定额”门诊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享受“定额”门诊救助金的对象于每年11月底前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身份证、城乡低保证复印件;

(2)农村五保对象需提供五保证复印件;

(3)城乡孤儿需提供孤儿证复印件;

(4)城镇“三无”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的证明;(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需提供《救济证》复印件、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需提供《伤残证》复印件;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需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审批表》;

(7)属一、二级重残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8)属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按城乡居民医保认定的病种执行,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资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定额”门诊救助金的申请,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初审并填写《梁平县民政“定额”门诊救助金申请认定表》和《梁平县民政“定额”门诊救助金申请认定汇总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12月5日前报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卡》。

救助对象凭《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卡》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和购药,240元限额内的,救助对象不缴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垫付。同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将就医金额、剩余金额在救助卡和台帐上注明,并由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时在《梁平县城乡居民“定额”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上签字或盖章。医后,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要及时将救助对象门诊情况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按月将定额门诊救助人次、金额和《梁平县城乡居民“定额”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汇总上报上级医院。

2.“共付”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凭《共付门诊医疗救助卡》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由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直接救助,救助对象在《梁平县城乡居民“共付”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上签字或盖章,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垫付门诊救助金。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按月将共付门诊救助人次、金额和《梁平县城乡居民“共付”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汇总上报上级医院。

(三)住院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住院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与城乡居民医保报帐程序一致,实行网络操作,同步结算、实时救助。

1.诊断核实与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持身份证、户口簿、有效的五保证、孤儿证、低保证、优抚证、救济证等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对诊断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通知书》,再由患者或其家属持医院《住院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与县民政局确认。乡镇(街道)民政办对救助对象的身份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梁平县城乡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并与县民政局联系核实救助金余额,县民政局确认后,激活救助对象救助帐号。

3.定点医疗机构录入与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将《梁平县城乡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在出院前交到就诊医疗机构合医办,医疗机构合医办在病人出院前将《通知书号》录入医疗结算系统。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医疗机构凭有效的《通知书号》按救助标准结算并垫付民政救助金。

未参保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按临时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四)临时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医疗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梁平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贫困户证等复印件或乡镇(街道)经发办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生办出具的“计生奖扶对象证明”,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出入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城乡居民医保证或城镇职工医保证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单等复印件,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汇总后,于每月30日前报县民政局审批。临时医疗救助审批后,县民政局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

(一)参保资助资金支付

用于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审定后,县财政局凭民政局审定的金额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所需参保资助金直接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到县医保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二)“定额”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定额”门诊救助对象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垫付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每月21日-30日由就诊地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梁平县城乡居民“定额”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梁平县民政“定额”门诊救助信息医疗机构汇总表》,连同救助对象的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卡、救助台帐复印件和门诊费用发票(加盖医院公章),提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救助金拨款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垫付的救助金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三)“共付”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共付”门诊救助对象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垫付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每月21日-30日由就诊地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梁平县城乡居民“共付”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梁平县民政“共付”门诊救助信息医疗机构汇总表》,连同救助对象的门诊费用发票(加盖医院公章),提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救助金拨款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垫付的救助金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四)住院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已参保城乡救助对象由就诊医院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资金,每月21日-30日由医院填写《梁平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民政)结算清单》、《梁平县民政住院医疗救助汇总申报表》,连同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发票(加盖医院公章),提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救助金拨款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医院垫付的救助金拨付各定点医院指定账户。

未参保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按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办法办理。

(五)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支付。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审批后,于次月5日前将救助金拨款明细表提交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按月拨付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再由民政办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建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县民政局建立分乡镇(街道)的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等明细台帐,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结算。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结算、支付和发放等业务;民政办建立救助对象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等明细台帐,用于办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审核、报批等业务。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确认。

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与城乡居民医保确定的定点机构相同。县民政局要与其签订医疗救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挂定点标识牌,开设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同步结算窗口,张贴醒目的医疗救助就医指南,有公示栏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

门诊医疗和购药原则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站、乡镇(街道)医院承担;住院医疗由乡镇(街道)医院、县级医院及市级医院承担。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或人员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或开具虚假审核材料套取、私分救助金的,处以医疗救助金额1—3倍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肃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获得医疗救助的年度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2日起施行。原《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梁平府发〔2010〕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49号).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49号)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梁平府发 通知 人民政府 实施办法 梁平府发 通知 人民政府 实施办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