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doc_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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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文 件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人社字[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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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运用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进我市创业就业工作,规范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省、市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组织、指导和监督。以贷款担保、贴息的方式,促进我市创业就业工作。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原则是:自愿申请、规范审批、正确使用、到期归还。
第二章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
个人类:具有**市户口,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企业下岗失 1
业人员、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进城创业农村劳动力和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等。
小企业类:经营地址在本辖区,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五条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在本辖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小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个人类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原则上年龄控制在距退休年龄3年以上,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创业就业培训。
(二)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还须提供担保,即:有2名**市财政全额供养、在各金融机构均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岗在职人员担保,并出具担保证明。担保人不能同时为第二个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从事的经营项目须为国家非限制贷款行业,即从事的经营项目为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典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商贸中从事
批发、批零兼营等以外行业。
第三章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第六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场所证明和所在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同意申请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借款人向市财政局提供担保人的有关情况,并由担保人向市财政局做出担保承诺。
贷款担保基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单位**市就业服务局负责承担担保责任,建立专户储存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指定的营业机构,用于借款人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
第七条贷款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对借款人及其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市联社负责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经营情况等贷款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贷款发放。借款人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有关资料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贷款手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核实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
第四章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
第九条小企业类,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个人类,申请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
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执行固定利率。
第五章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还贷和贴息
第十条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获得者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交罚息。经通知催还15天仍未归还贷款的,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一条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小企业类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 个人类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局按季据实全额贴息(不含贷款逾期罚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贴息资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末月10日以前,**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贴息资金明细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贴息资金明细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帐,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第六章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十二条当被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首先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催收于追偿,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报相关情况,逾期15天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七章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时归还,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责任
1、对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核。
2、核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季度贴息资金贴息和明细表。
3、对逾期贷款进行审查,协助市财政局从担保人工资中扣还。
4、对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并对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服务。
5、协调落实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对申请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负责指导、帮助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二)**市财政局的责任
1、建立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
2、负责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3、做好贴息审核、落实工作,确保贴息政策落实到位。
4、借款人如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金,市财政局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贷款逾期情况,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月工资中,除保留400元生活费外,其他部分予以扣留,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责任
l、对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2、为申请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3、负责做好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催收工作,于贷款到
期前30天向借款人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四)借款人的责任
l、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2、主动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联社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发挥相应的经济效益。
3、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还本金。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末尽事宜.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9日起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 社会保障局合作联社
二○一一年九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