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_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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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内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和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

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和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种植业和养殖业补贴险种保费的80%给

事故、政府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

各级财政部门、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

经办机构应在充分听取省级财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及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保险条款,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保费补贴必须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

第十条

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年度进行。为加强补贴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种植业按作物生长期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补贴年度,养殖业按投保集中度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补贴年度。

第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财力状况和农户参保意愿等因素,预计下一年度农业保险承保规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

(四)资金承诺函。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业保险计划,向省级财政报送资金承诺函(附件2),承诺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政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全省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金额,按规定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申请。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省级财政将安排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对于市县实际承保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金额连续两年偏离测算金额20%以上的,省级财政将给予通报。

第五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级财政将省直有关单位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直接支付经办机构,将

情况,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对补贴资金予以结算。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应包括:

(一)市县财政部门报送内容

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附件3)。2.种植业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4)。3.能繁母猪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5)。4.奶牛保险会审确认书(附件6)。

5.承保台账。承保台账由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序号、保险单号、投保人名称、投保日期、签单日期、终保日期、投保数量、总保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户承担的保费等有关信息。

6.中央、省级和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支付凭证。7.其他需向省级财政报告的内容。8.省级财政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二)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报送内容

争。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种植业补贴险种签单截止日期不得迟于出苗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以有关部门公布的积温带、出苗期等相关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

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直有关单位保费补贴预算、结算申请等相关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此前发布的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际金〔201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____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2.关于确认____年度农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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