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调查和思考_小额贷款公司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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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诸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经过近一年半的快速发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转变,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蓬勃,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成效明显。自年初至今,全市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367户,金额20.97亿元,对涉农产业和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一、诸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特点
(一)投资热情高,发展速度快。
自2008年7月14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至今的二年内, 受益于巨大的市场需求,企业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高涨。继2008年12月试点开办第1家小额贷款公司后,2009年、2010年又相继有2家获得批准。此外,还有1家待批,另有 2家企业也有意出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
(二)经营效益佳,资产质量高。
从较早开办的2家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情况看,表现出盈利状况好,资产质量高的特点。至7月末,2家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利润率达到了4.84%,远高于辖内同期工业监测企业2.38%的平均利润率,0.19%的平均不良率与同期辖内金融机构不良率相近。
(三)支农支小力度大,平抑民间高利贷作用明显。
1-7月份,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涉农贷款5.4亿元,占累计贷款发放额的36.2%。作为介于银行和民间借贷的经营主体及支农支小的重要新兴力量,小额贷款公司对平抑民间高利贷和促进当地“三农”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民间高利借贷较为活跃、“三农”经济占比较高的乡镇,如山下湖、阮市等,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挥的作用更大。
(四)股东、银行和地方政府对小额公司的支持力度大。
诸暨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均达到《办法》规定的上限2亿元,且股东增资意愿强烈。近日,早开业的2家小额贷款公司均通过了同比例增资方案,增资后这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将分别达到4亿元。同时,银行对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强,2家小额贷款公司从市内金融机构合计融入资金余额达到2.45亿元。此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大力扶持,政府对年度考核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资金奖励,全额返还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
二、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定性和实际职能的矛盾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困难。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但在经营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业务就是办理贷款发放,具有明显的金融企业基本特性。这一尴尬身份导致了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一是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都只能按企业标准计算,而不能依SHIBOR利率为标准计算,影响企业利润;二是不能享受等同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税负偏高;三是承担了过多如资金70%以上投向“三农”和小企业等社会职能,使其的客户群主要圈于小企业和农户,信贷风险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二)融资比例过低和“只贷不存”严重削弱企业放贷能力。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凭借灵活经营的策略,业务发展较快,但融资比例过低问题将成为其后继发展的最主要障碍。按《办法》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并且明确省内小额贷款公司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融资规模受限和“只贷不存”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有限的放贷能力与全市庞大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客户等资金现象十分突出。
(三)信息交流不畅加大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现已与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起了一套较完善的信息交流系统,实现了金融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大集中。通过这套系统,各部门之间能及时传递和分享企业和个人信息,对规避信贷风险和强化客户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加入这套系统,双方的信息交流存在困难,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只能通过委托查询或本人查询来获得客户信用信息。与此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企业或个人信贷记录也没有导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无法对这些客户的多头申贷和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
(四)多头监管影响监管效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金融活动的新型工商企业,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央行和银监都处于摸索阶段,特别是对监管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偏差。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推进工作,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明确风险防范处臵第一责任人,县级工商部门行使日常监管职能,人民银行负责利率监管、资金流向监测职能,银监会负责监管融资情况。这种监管形式极易造成管理混乱,主管缺失,特别是日常监管由不熟悉金融业务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效率不高。
(五)改制条件不合理影响企业改制积极性。
2009年6月9日,银监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发展方向。但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反馈信息来看,普遍对公司改制兴趣不大:一是“高门槛”阻碍改制进程。《暂行规定》不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提出了较高要求,并且要求“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而2009年我市第一产业仅占经济总量的6%。这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造成一定困难。二是股权易手影响股东积极性。《暂行规定》要求改制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且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控股比例不低于
20%,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经营控股人及关联方在改制后的村镇银行中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按照这一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后控股权和经营权将彻底易手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使小额贷款公司陷入“两难”境地:进则失去控股地位,退则陷入发展困境,企业发展面临进退困境。
(六)自身的经营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成立时间短,无论在人员素质、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都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中二个方面较为突出:一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小额贷款的部分从业人员是向社会招收,金融知识水平普遍不高,且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二是偏重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高度依赖于利差收益,盈利渠道单一,且面对的客户群普遍缺少担保和抵押。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性,使小额贷款公司容易冒风险,甚至出现违规放贷的现象,增大了信贷风险。三是内部控制还不完善。有些小额贷款尚未建立内控制度,有的小额贷款虽有但控制力较弱,特别是信贷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控制方面缺乏有效措施等。
三、意见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定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问题已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工商企业定性不符合其从事金融业务的本质,明确其金融机构定性不仅有助于解决其社会责任问题,也有助于缓解融资压力,减小经营成本,提升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的能力。
(二)加快对优质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试点。
对经营稳健,业绩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融资比例,扩大融资渠道;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允许其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业务品种,提高业务覆盖面;对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允许其接入央行信息网络,加强信息交流,向其开放征信查询权限,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征
信记录;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公司改制,并允许其在改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吸引金融机构参股组建村镇银行。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一是要明确监管主体,明晰职责,建立监管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监管信息;二是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填补立法空白。要加快制定业务操作规章制度,规范其业务操作行为;三是要加强检查力度,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业务自查的同时,各监管主体应加强业务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执行、利率变化、资金流向及信贷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规范业务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四是适当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允许自主冲销不良贷款,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四)加大政策支持。
由于涉农企业和小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风险抵御能力偏弱,对这些企业的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政府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支持力度,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多财政奖励,提高其“支农支小”积极性。
(五)减少行政干预。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要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时也应具备自主决策的权利,市场化、商业化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之道。政府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减少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在满足其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的同时,积极发挥其支农、支小作用。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内部控制能力。一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二是要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允许职工持股,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强调激励的同时,要加强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积极防范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