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书写说理性文书_护理文书书写试卷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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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书写说理性文书

法制股

一、为什么推行说理性文书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旨在革除原有的行政执法文书,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论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合情合理。

二、在书写说理性文书时应该注意以下五点 1.说理式处罚决定书不能写成推理式文书

其主要区别在于:说理重在教育,是从事实出发,根据法律规定,告诉当事人为什么不能这样做;推理重在逻辑,是指导证据和结论的分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直白说理,而不是专业语汇和逻辑缜密的论文。当然说理应当言之有理,逻辑上不能混乱,但不能因此就把说理变更成推理。2.查明的情况部分。

阐述案件事实应当详略得当,特别是时间、地点、事由、关键情节、危害结果应当详细,其他案件过程可以略写,仅描述案件过程的主线条。阐述调查过程要简洁,并符合程序规定。关键情节包括当事人的态度,危害程序、案值及其计算方式、涉案物品及其搜集过程、其他重要情节。3.办案机关认为部分。此部分的说理主要是说法理和事理。不能仅说法理不说事实,更不能只说事理不说法理。法理是法律、国家政策、证据的综合分析运用;事理是分析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让当事人知道这样做不得于社会和他人,当然也是法律禁止的。通过法理阐述,说明法律是行为的底线,通过事理阐述,说明道德是经营理念的提升。

4.当事人认为部分。

当事人认为要尽量按照当事人原话或者本意写,即使当事人说的不合法、不合理,甚至逻辑混乱也不要轻易改动,以便使当事人感到真实。

5.说理的关键。

就是对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认为的对比分析和结论,此处的对比,凡是前面当事人认为部分写上的,都就应当进行对比,否则就不要写上。对当事人认为,说理要平和,不应使用强硬的词语。

三、说理性《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书写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即标题部分。

(2)正文,是最重要的环节。

(3)尾部。①办案人员签名,写明撰写时间;②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书写《调查终结报告》有二种,一种是针对调查终结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一种是建议不予处罚或者因各种原因终止。

所在在书写终结报告正文部分时就有不同的撰写要求。

1.调查终结,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①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应当以说明方式概括地交代案件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

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

③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要客观真实,报告中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④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资料。证据要全面,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利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都应当记载。在记载相关证据的同时,要说明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⑤案件的性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应当写明定性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⑥自由裁量理由。

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要结合工商部门关于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内容进行处罚。

⑦处罚依据。

就是指违条和罚条,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至条、款、项。⑧处罚建议。

处罚建议是指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2.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因各种原因终止调查的: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相对于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可以适当简化。

①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与前面所述要求一致。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于前面所述要求一致。

③作出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建议,如建议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移送司法机关、终止调查。

④作出处理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说明事实和证据,理由部分说明提出建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发给当事人的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内部流传的文书,两者在行文、内容上不要求一致,也不应当完全一致,如在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可以写入有关案件的背景情况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没有必要进行表述。

(2)在事实认定和定性分析等意见上有分歧的,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基础上同时对其他意见加以表述,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3)调查终结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案卷等材料交由核审机构核审;其他情况下,直接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即可。

(4)“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不要作为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表述。

四、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写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结构总体上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即顺序如下:

(1)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

①标题、文号已作为文书的预设栏,制作时作相应的填写即可。文号应该为:沁源工商沁河罚字[2011]XX号。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排列。

(2)正文。包括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可分为两个部分或者段落写明。

第一部分叙述违法事实和证据。这部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点内容。在此,需要注意这样的几个问题:①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要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作案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②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分类列明。③将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内容加以表述,例如,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量、当事人的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

第二部分写明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两种:一是违法依据,即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属何种违法即定性的依据。二是处罚依据,即决定处罚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在表述行政处罚依据时,应当注意,引用依据应当具体到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项,而不能表达为“根据某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是指对当事人处以处罚的种类以及处罚的幅度,制作时,应当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分项写明。

此外,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亦应当在文书中予以体现。在这一部分中,应当将当事人是否行使、如何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陈述、申辩的内容加以表述,说明行政机关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贯穿于整个处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因此这里的陈述、申辩不仅限于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所作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活动。在没有正式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将其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加以总结表述为宜。

(3)尾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其中,规定有罚款的,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对此,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沁源县农业银行(账户: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7980010400446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第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此,一般表述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沁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处罚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否对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机关和复议与诉讼的选择权做出了特殊规定,如有,则应当从其规定。比如: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第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公章。

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内容要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全部齐备,第三十九条主要说的是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总共有六项,刚才都已经说到了,缺一不可。经过听证的,还应当写明经过听证。(2)叙述要准确。要经得其行政复议、诉讼等各种方式、各个方面的监督。

(3)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应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不能出现两者互不相关的情况。

(4)注意增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内容,以理服人。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阐述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5)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注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

五、《处罚决定书》范文

沁源工商沁河罚字[2011]第16号

当事人:李XX,男,35岁,住沁源县沁河镇胜利路,经营范围:蔬菜、果品、调味品,经营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2011年1月15日发现当事人聘用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2011年3月1我局在市场巡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仍聘用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食品经营,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我局2011年1月15日检查发现当事人聘用其侄女张XX,其侄女张XX未取得健康证,我局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同年3月1日巡查中发现其仍其侄女仍未办理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在我局调查本案过程时,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主动纠正了上述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及材料如下:

1、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其侄女张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聘用未取得健康证人员的身份证明;

3、《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从事经营活动应有相关证件;

4、当事人向我局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识及态度;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聘用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规定,构成了聘用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损失,并且在被查处后,已主动为聘用人员办理了健康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

2010年3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沁源工商告字(2011)15号《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在我局责令改正后,其拒不改正,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沁源县农业银行(账户: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7980010400446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沁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沁河工商所(公章)

20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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