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自治区文件[优秀]_独生子女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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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奖励政策的规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16周岁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退(离)休时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5%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条例》实施后,贯彻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由于理解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政策的落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群众反映较大。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各有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企业、街道办事处,应该以各种渠道和方式保证奖励金的落实。
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计划生育领导证家庭的保健费、退(离)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职工所在单位筹措资金予以落实,并列入职工福利科目。
2、企业单位计划生育领证家庭的保健费、退(离)休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企业列入成本开支。
3、城镇无业居民计划生育领证家庭的保健费,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纳入预算,由街道办事处核发。
4、下岗职工与企业仍有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独生子女保健费应收企业支付;下岗职工失业后,在失业期间可按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的办法解决。
二、领取《光荣证》的退(离)休职工,享受奖励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一)享受奖励金的条件
1、退(离)休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金分别计发,即夫妻一方退休,一方享受;
2、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性规定范围内提前退休(不含提前离岗、假休、内退人员)、退职、病退的夫妻;
3、领取了《光荣证》,但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夫妻;
4、离异、丧偶前按规定领取了《光荣证》,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职工;
5、再婚后新组成的家庭持有《光荣证》,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夫妻,双方一方持证,一方享受。
(二)计发奖励金的办法
1、加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的奖励金,是按照退(离)休时核定的当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发5%奖励金。退(离)休后再调高的退(离)休费部分,不再作为基数计算。
2、是加发本人工资5%的奖励金,还是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由所在单位选择确定。
3、执行奖励金的时间。退(离)休人员从退(离)休次月起应该享受奖励金。但以前没有执行的,自本文件印发次月起开始计发。
二OO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