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警衔_军衔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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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历史
1955年军衔
元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 大将 上将 中将 少将
校官 大校 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 大尉 上尉 中尉 少尉 准尉
军士 上士 中士 下士
士兵 上等兵 列兵
1988年军衔
将官 一级上将 上将 中将 少将
校官 大校 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 上尉 中尉 少尉
士官 军士长 专业军士
军士 上士 中士 下士
士兵 上等兵 列兵
1993年军衔
将官 一级上将 上将 中将 少将
校官 大校 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 上尉 中尉 少尉
士官 四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一级军士长
四级专业军士 三级专业军士 二级专业军士 一级专业军士
军士 上士 中士 下士
士兵 上等兵 列兵
1994年军衔
将官 上将 中将 少将
校官 大校 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 上尉 中尉 少尉
士官 四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一级军士长
四级专业军士 三级专业军士 二级专业军士 一级专业军士
军士 上士 中士 下士
士兵 上等兵 列兵
1999年军衔
将官 上将 中将 少将
校官 大校 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 上尉 中尉 少尉
士官 六级士官 五级士官 四级士官 三级士官 二级士官 一级士官
士兵 上等兵 列兵 2009年军衔
将官 上将 中将 少将
校官 大校 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 上尉 中尉 少尉
士官 高级士官 一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中级士官 四级军士长 上士
初级士官 中士 下士
士兵 上等兵 列兵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1.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1.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2.第二等:警监(3级)
1.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第三等:警督(3级)
1.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第四等:警司(3级)
1.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第五等:警员(2级)
1.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警衔与军衔的换算 公安部部长——上将;
公安部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级省公安厅长)——副总警监——中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厅长——1级警监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警监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县(区)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
民警警员(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员(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员、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员的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员——上等兵、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