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关于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_城乡社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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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6号),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自治、依法协商和民主集中的原则,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协商目录。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 1 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建立村(社区)协商目录。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物业服务等;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明确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三)丰富协商形式。充分发挥“居民说事”“民情夜 2 会”“党员活动日”“村务公开民主日”“民情恳谈日”等活动载体作用,采取党员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物业联席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网格协商、楼栋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访谈、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发挥现代媒体方便快捷的优势,以网络论坛、QQ群、微信群、微信平台等形式,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四)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书面及其他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由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意见由法定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及时反馈。跨村(社区)协商的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固确立村(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活动中的领导地位,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协商全过程和各方 3 面,保证城乡社区协商始终沿着正确轨道推进。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提出工作建议。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县、乡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要针对人口集中的村(社区)、外来人口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等不同类型,加强分类指导,合理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行政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加强社区协商与其他协商民主形式的制度衔接,畅通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
(三)完善保障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减负”工作,健全完善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促进社区回归自治“本位”,为开展协商活动提供有力保证。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 4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支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工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协助协商事务运作和协商成果落实,为社区协商提供专业支持。
(四)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开展基层干部和行政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市、区)2016年要分别确定1个乡镇(街道)开展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基层民主协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好宣传推广,促进城乡社区协商规范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