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_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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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简介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第三项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已办理征地结案。
2、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已缴纳完毕。
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征地批复或城市建设用地(农转用)的批复(复印件);
4、征地结案表(原件);
5、工程进度计划(原件);
6、标注用地位置的1:2000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三份;
7、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8、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9、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免税凭证(原件,不涉及耕地占用税的不提交)。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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