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_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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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卖方:(简称甲方)买方:(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在建拆迁安置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拥有的位于万源市太平镇原市委招待所在建紫金华庭B幢15层12号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为92.381平方米。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2800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258667元整(大写:贰拾伍万捌仟陆佰陆拾柒元整)。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作为购房首付款(甲方出具收据)。
2.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付清第一部分余款106279元(大写拾万零陆仟贰佰柒拾玖元),否则甲方按每日2‰计收乙方利息。3.第二部分余款52338元(大写伍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由乙方在开发商向乙方交房时自行向开发商缴纳。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首付款之日将万源市中心广场二期建设工程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书[编号:广二(字)第016号]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安置补偿协议书被拆迁人名称变更手续。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此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否则由毁约方按房屋总价款的20%向对方赔偿。
第七条 双方约定,拆迁过渡期满后,若开发商未按时交房而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归乙方所有。若其他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大于广二(字)第016号安置补偿协议书,所增加的赔付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