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_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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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学校人事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我校人事管理由单
一、封闭的行政管理型模式向开放、综合和服务保障型模式转变,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提高学校的用人效益,同时保障在校就业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辽宁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 办法》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
1.新进入我校教师系列中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下职务人员;
2.新进入我校非教师系列的人员; 3.经学校研究决定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第二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1.学校委托辽宁省人才服务中心对“人事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进行管理; 2.按国家和辽宁省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条 在聘用期内“人事代理人员”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权利,包括转正、定级、晋升、职务聘任、调配、考核、奖惩等;
2.享有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学校有关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各种假期等;
3.“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可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限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5.“人事代理人员”在职学习等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6.“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论晋升到何种职称或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本人事代理办法。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管理
1.学校与辽宁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个人代理手续由学校办理,并由学校支付聘用期间的代理管理费;
2.“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1-4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或一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
3.校内用人单位必须结合学校的考核制度,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聘用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劳动)关系转到“人才服务中心”,自主重新择业。聘期结束时,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校内其它单位应聘条件者,经原单位同意,也可转岗聘任;
4.对于连续2到3个聘期考核优秀者,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长期聘用,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校内。
5.聘用期满前3个月,校内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不再聘用人员名单交学校人事处并提出相应理由,由学校人事处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
6.“人事代理人员”不再被学校聘用时,与学校的工作(劳动)关系解除,由“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7.对于违约的,按相关法律及学校规定处理;
8.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少数紧缺专业新进教师等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其安排可不受本办法约定。
第五条 人事代理办理的程序
1.学校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2.拟人事代理人员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聘用(辞职、解聘、辞退)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3.拟人事代理人员填写《人事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4.学校与拟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5.“人才中心”与拟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